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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或立法 责任人处理进整改报告

2012年05月30日 09:33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有望立法

  公开内容将进一步扩容问题单位整改情况将公布

  审计结果对社会公开制度有望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而且审计结果的公开内容将进一步扩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都将纳入公开范围。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上,对《北京市审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做出上述规定。

  审计结果公开制被保留

  审计结果的公开是公众尤为关注的内容之一。草案二审稿中有关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容依旧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关注。

  在此前进行初次审议时,市人大财经委认为,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公开透明的监督意识越来越强,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是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必然要求。草案一审稿因此确立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的制度。

  如今,审计结果社会公布制度在二审稿中依旧保留下来。这意味着,如果这一条文最终保留到三审稿中并通过,那么,本市将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把审计结果社会公布制度确定下来。

  报告公开限期延长两日

  针对审计结果如何公布,何时公布,公布哪些内容等诸多细节,一审草案并没有过多涉及,仅规定审计工作报告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其他审计结果,如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政府批准后,由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

  草案二审稿对此进行了完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审计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以公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与此同时,审计结果限期公布的规定也被草案二审稿保留下来,规定审计工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其他审计结果履行规定的审核程序依旧要求限期公布,只是限制期限由一审稿的5个工作日改为7个工作日,由审核机关向社会公布。

  整改情况纳入公开范围

  此外,草案二审稿中细化了审计机关公布的审计结果内容,规定其公开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作出的审计评价,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草案二审稿的规定,今后,审计结果的公开内容将进一步“扩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也将纳入上述公开范围,一并将向社会公布。

  责任人处理进整改报告

  对审计出问题的单位,其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也将纳入整改报告,报送审计机关接受监督。

  为防止被审计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走形式”,草案二审稿中还对审计整改报告的内容进行了规范,以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其中,明确提出被审计单位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报告。

  审计整改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情况,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的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

  修改稿拟新增条款把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纳入立法,规定审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意见,或者依法移送有关主管部门纠正、处理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本级预算执行纳入绩审

  草案二审稿将本级预算执行也纳入绩效审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绩效审计。绩效审计应当重点关注政府部门履行职责中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

  与此同时,为更好地集中反映民意,修改稿拟增加规定,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绩效审计等专项审计。(记者 孙乾)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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