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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污染事件频发 环保法庭却遭遇“无米下锅”困境(2)

2012年06月05日 09:35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环保基金专户”补助诉讼费用

  然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还有一道高高的门槛,那就是环境污染或破坏案件的诉讼标的往往很大,提起诉讼者要缴纳高额的诉讼费用。高额的诉讼费用成本和得不偿失的讼后收益,极大的掣肘了环境司法保护。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利益当然归属于社会,最能代表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主体,就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昆明市环保局一位负责人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昆明市多年前就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环保基金的来源,一是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二是面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三是从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罚款中,从胜诉案件所处的罚金中抽取一定比例提留。救济资金主要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案所涉及到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诉讼费用、环境恢复和执行救济等合理费用。通过专项救济,可以帮助诉讼者解决诉讼过程中资金短缺等困难。

  记者注意到,在云南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就判决确定将赔偿金430多万元支付给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是赔偿之诉,而是公益诉讼。”田成有说:“公益诉讼的目的不是使个人受损的利益得到赔偿,而是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受损的利益得到救济,使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得到补救。原告不能要求被告赔偿任何个人利益的损失,无论是环境损害赔偿金还是惩罚性赔偿金,均属公共财产,应当归公,专款专用或者纳入公益基金,由公共机构管理、监督其使用。”

  田成有认为,目前有必要调整环境诉讼的案件受理费,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民实行诉讼费缓交。即原告胜诉的由败诉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败诉的可考虑由“环保基金”补助部分合理的诉讼费用。在云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中,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40176.80元,法院均判由被告承担就体现了这样的理念。

  破解环境司法保护困局刻不容缓

  一位司法界人士指出,目前,刚刚起航的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大量难题。

  首先还是我国法律法规偏软,行政处罚额度低。环保守法和执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仅靠单纯的处罚远不足以威慑违法者,环保执法已经陷入“排污——查处——罚款——继续排污——继续查处——继续罚款——再继续排污”的恶性轮回之中。

  其次是环保体制存在弊端,行政执法力度减弱。按照我国环保系统的体系,上下级之间只是一种工作上的指导关系,环保部门直接受地方政府领导。环保执法很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掣肘,更困难的还在于,环境行政执法的经费不足,装备落后,自动化环境监控能力差,环境执法科技含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此外,执法形式单一,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力。实践中的尴尬在于,对于执法过程中必须采取的断水断电、吊销执照、查封拆毁设备等相应措施,往往又不在环保部门的职权范围之内,仅靠环保一家之力难以做到。

  这样的局面造成了,被寄予很大期望环境法庭自设立以来,几乎无案可审,面临“等米下锅”的尴尬,公益诉讼遭遇起诉难、举证难、审理难、执行难的困扰,环保法庭的审判承受着“改头换面”、“换汤不换药”、“专业化不专”的指责。

  目前,云南已有3家中级人民法院和6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保护法庭,是全国成立数量最多的省份。司法界人士认为,无论目前司法保护环境如何艰难,环保法庭的成立依然是全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积累经验的最佳途径。

  比如,云南一些法院环保法庭实行的民事、刑事、行政环境司法“三合一”审判模式,不是简单地将传统三大诉讼体制中涉及环境保护的案件进行糅合,而是基于现实环境发展的考量,有一定的环境案件数量为基础,它有助于解决环境诉讼案件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克服因涉及的受害人较多、环境专业知识要求高、受害人无法举证等原因引起的诉讼困难。专门法庭的成立,对环境案件的处理尤其是在针对跨行政区域的污染问题的处理,发挥了作用。

  同时,“成立环保法庭的积极意义在于,在行政职能受阻、行政效率不高的情况下,必须借助国家强力予以司法救济,必须借助专业的司法保障。强调环境司法的专业化也是由环境案件本身固有的复杂性、长期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决定的。”田成有说:“环境的生态功能、环境损害的认定等都非常专业,对案源、程序、法官水平的特殊要求,决定了环境案件审理必须专业化。”(黄涛 记者 张文凌)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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