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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存废引争议 专家称失足幼女更应受保护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6月07日 02:53 来源:央视《新闻1+1》 参与互动(0)

  《新闻1+1》2012年6月6日播出节目《未成年人保护,有法无法?》,以下为完成台本

  解说:

  浙江永康,福建安溪、贵州习水、陕西略阳,不断出现的未成年幼女被性侵案件,到底折射出了什么?

  画面解说:

  今天上午贵州习水县一起嫖宿幼女案在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永康市公安局政治处主任 吴文伟:

  永康市人大代表,永康市某村主任胡某,涉嫌嫖娼正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中。

  解说:

  是嫖宿还是强奸?嫖宿幼女罪是否应该废除,激烈的争论背后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应该注意什么?健康、教育、福利、社会环境、法律,孩子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新闻1+1》今日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有法无法?

  主持人 张泉灵:

  你好观众朋友这里是正在直播的《新闻1+1》,我是主持人张泉灵。

  明天高考,明天就要在北京举行的上合组织峰会特别为高考推迟了半个小时,好给考生们让路,我相信听到这样一条消息很多的考生和家长是大大的松了一口气,我们是非常的清楚,其实孩子的大事就一定是家庭的大事,孩子的希望是家庭和社会的未来。所以家庭和社会需要给孩子更多的保护。而就在今年的六一节之前,一份叫做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的一个公开的报告正式出台了,从这份报告当中我们可以看出保护未成年人这件事情依然是任重道远。

  解说:

  浙江永康、福建安溪、贵州习水、山西略阳、河南永城,面对一个个还不满14岁的受害者,面对一起起不段发生的类似案件,“嫖宿幼女”罪的存废正在引发全社会越来越激烈的争论。

  而几天前刚刚发布的2011至2012年度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也将儿童不断遭受性侵列入其中。这份名为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评选结果的报告,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共同发布,所选出的是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一年间,中国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发生的重大事件。

  而陕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被定性为“嫖宿幼女”事件,也被列入其中。4名村镇干部,一名12岁的少女,发生在陕西略阳县的这起性质恶劣的案件,为什么会被定性为“嫖宿幼女”事件?舆论的讨论至今没有停止,而类似事件却又不断上演。

  张泉灵:

  其实这次评出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十大事件我们可以用这样一个角度来做一个分类,第一个类别就是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法规进一步的完善和需要进一步理清和完善的地方,比如说像大家去年议论集中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和未成年的流浪者的救助工作,也包括现在依然存在争议的陕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被定性为“嫖宿幼女”的事件。

  另外的一个分类就是已经有了法律和法规,但是在具体落实的时候可能进一步的细化,能够让这件事情落到实处的,像免费午餐计划,像佛山女童小悦悦遭碾压之后无人施以援手的案件,也包括广州7岁女童饥饿跳楼觅食案的后续的处理。

  还有一类就是像《中国留守儿童日记》一本,由真正的留守儿童写下来的书而引发了思考,也包括中学生偷换升旗仪式演讲稿抨击教育制度,这都是一个事件引发了对中国儿童未来发展思考,这样性质的事情,所以这十件事我们可以用三个类别加以区分。

  回到刚才说第一个类别,在这个类别当中我相信公众舆论的焦点目前都会集中在这样的事情上,陕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被定性为“嫖宿幼女”事件,为什么这个事情会特别的引发关注?我想有两个基本的原因:

  第一个原因就是这个实行从法律的层面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因此需要讨论像从这个强奸罪当中把“嫖宿幼女”罪单独分离出来,到底是纵容了一个恶行,还是说法律更加细化了是法律的进步,这样的争论今天我们需要进一步的讨论。

  第二个原因此类事件一再发生,像轮奸或者强奸少女的事情,被最后法律定性为“嫖宿幼女”事件,已经连续三年出现在了这样一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评选的名单当中,连续三年不同的地方都有类似的事情发生,我们通过一个短片详细了解一下。

  解说: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单行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向区别,自“嫖宿幼女”罪单独设立以来,废存之争就一直不绝于耳。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教授 王志祥:

  从立法的角度来考虑,“嫖宿幼女”的情况下,幼女同意发生性行为,从立法角度看视为被害人不合适,所以在立法的层面,把“嫖宿幼女”罪设定带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范围当中。

  解说: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妇联副主席甄砚就提出,将“嫖宿幼女”罪进行废除,以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少女不受伤害。按照现行《刑法》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嫖宿幼女”罪法定行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最高行为15年有期徒刑,从法律规定来看,“嫖宿幼女”的量刑显然引起舆论的争论。

  王志祥:

  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实践当中很多场合由于只能(最多)判15年,从而导致社会公众认为对“嫖宿幼女”的行为法律力度不够。

  解说:

  那些将黑手伸向未成年少女的人,他们的行为到底是强奸还是嫖宿?2011至2012年度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报告认为,奸淫幼女跟嫖宿幼女两者实质上没有什么不同。

  王志祥:

  幼女本身对于自己的性承诺是不能够负责任的,所以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失足的幼女比普通的幼女更值得在法律上加强保护。

  解说:

  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不能因为犯罪分子支付了金钱就另当别论,但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给此类案件留出了口子。

  张泉灵:

  我们来看一下当时陕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被定性为“嫖宿幼女”这个事件,入选过去一年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的名单当中,评委会有这样的评定,他说不管是从法律的规定矛盾来看,还是从实践当中此类案件的多发性和打击行为人民保护幼女所需要的力度来看,都应该取消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一律以强奸罪来从重处罚,这是当时评委会推选它进入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的最主要的理由。

  接下来我们就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一下,这两种罪名到底有多大的区别,首先来看一下《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是这么规定的,说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从重处罚。那么从重处罚可能最高的刑法就要到死刑了。

【编辑: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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