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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司法透明指数”让司法公开走向量化

2012年06月08日 15:5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据媒体近日报道,浙江法院系统正在推进“阳光司法”工程,率先尝试设立全国首个“司法透明指数”,深化司法公开。浙江将在基层法院进行司法透明指数试点,将法院司法透明程度以科学量化方式展现到公众面前,促进司法程序阳光透明。

  笔者认为,司法透明指数有望让司法公开原则真正落地。设立司法透明指数可将司法公开原则指标化、具体化,实现司法公开的量化,便于评估考核和监督。这意味着司法公开不再是一句空洞而抽象的口号,而是被科学量化的指标体系和目标体系,对于实现司法公开原则的落地和接地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为例,该院将司法透明定格在行政管理和司法过程两个维度上,其中行政管理包括:人事管理,财务运行,公众交流;司法过程包括:立案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每个一级指标下面还涉及10至20个二级指标,对法院司法公开有了更进一步的要求。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司法审判权也不例外。探索制定一套科学可行的司法公开量化评估指数,可以充分尊重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和监督权,可以发挥司法公信力的导向鞭策作用,不断提升司法公开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设立司法透明指数,有利于充分满足公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和监督权。司法审判工作不是法院一家的家务事,而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权益,关系到千家万户和谐稳定,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人民司法事业。法院作出的每个裁决,都牵涉到原被告多方多个家庭,都可能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直接关涉司法的公信力。公众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和监督权,司法审判工作是专业化和程序化程度很高的专门工作,如果司法机关不主动、不充分、不及时地提供司法工作的信息和情况,那么公众就难以实现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和监督权。公众对司法工作都不知情,何谈进一步的参与权、评议权和监督权。

  司法透明指数表面上是一个或一套单调的数字,实际上是一整套科学的司法公开制度体系。要提高司法透明指数,就必须扎扎实实地在司法公开制度设计和运作上下功夫,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上下功夫,真正将司法公开原则落到实处。

  司法公开要避免选择性公开。司法公开事项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和当事人隐私之外,应当不分大小一律公开。不能凡有利于法院开展工作的事项就积极公开,如“执行老赖曝光”、“公众开放日”等等,而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监督司法工作的信息就很少很不情愿公开。否则,变了味的司法公开就会沦为作秀。

  当然,司法公开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尊重和保护部分特殊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利,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要注意保守国家机密,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有关个人信息,特别是离婚、争夺抚养权案件当事人的隐私,尽量做一些技术处理,否则容易在一定程度上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及个人信息安全。

  司法公开的重心是裁判文书的公开,所有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均应上网公布,而裁判文书的公开贵在释法说理。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必须把判决理由充分准确地表达出来,同时还需说明对诉讼双方律师及代理人的意见接受或排除的理由,说理充分的裁判书才具有说服力。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司法要透明公开,最核心的是审判文书的公开,它是衡量法院司法公正性的重要标准,审判文书公开了,向老百姓有了交代,法学专家学者可以来品读,也可据此挑法院工作中的毛病。浙江高院的调查也显示,社会公众认为目前审判公开中欠缺的部分包括审理过程不公开、主审法官及联系电话不公开、内部指导意见不公开等,其中认为最欠缺的是“判决书的释法说理不够”,占33.2%。

  信息化时代的司法公开可以有多种方式,组织公众开放日活动、网上预约立案、语音导诉、远程提审、用淘宝网交易平台进行司法拍卖,在互联网上开辟“裁判文书”专栏等等,都可以作为司法信息公开的渠道和平台。建议各级法院建立司法微博,通过微博这种新媒体及时公布司法信息,更好地与网民沟通交流。

  需要指出的是,司法公开不能流于形式,切忌做表面文章。要提高司法透明指数,就必须扎扎实实地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上下真功夫、真下功夫、狠下功夫。而不是纸上谈兵,玩弄数字游戏,切忌搞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或指数工程。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总编刘武俊 )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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