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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20万悬赏通缉令”涉嫌犯罪

2012年06月12日 13:5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天,《法制日报》记者从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了解到,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悬赏20万元通缉涉嫌制造假钞犯罪嫌疑人”的“通缉令”并非长沙公安机关发布,纯属伪造,“通缉令”系何人伪造、有何用意等,长沙警方正在调查。

  6月8日,在长沙高桥地区物流中心和万家丽中路一带出现数张悬赏20万元捉拿假钞犯罪嫌疑人的“通缉令”。“通缉令”称,“长沙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于6月7日下午4点,在××大酒店公寓楼4012房间当场抓获正在进行制作假钞的犯罪嫌疑人两名,一名脱逃,收缴现金38万多元,假钞5000元……”其中还提到,“6月8日凌晨3点多,两名犯罪嫌疑人扒开手铐潜逃”,“凡发现线索及举报的,奖人民币10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奖人民币20万元”。此外,“通缉令”中不仅刊登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其姓名、籍贯、外貌特征等信息也一应俱全。

  有市民拨打“通缉令”中的“曾警官”和“李警官”的电话后,发现其中一名机主为湘潭市民陈女士,另一电话则关机。另据“通缉令”中提到的“抓获现场”××大酒店的工作人员证实,该酒店根本没有4012房间,且6月7日下午也并没有警察出现。

  长沙警方经初步调查发现,该“通缉令”错漏百出,其描述的案情根本不存在。“悬赏”缉拿的“王某”、“彭某”也并非在逃犯罪嫌疑人。至于该“通缉令”到底系何人伪造、有何用意等问题,长沙警方正在展开深入调查,调查需要一个过程,相关结论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通缉令是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这种伪造和张贴通缉令的行为,已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长沙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对此,长沙警方明确表示。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这种伪造通缉令的行为不仅涉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且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长沙律师刘尚哲认为,该“通缉令”未经本人许可就公布公民姓名、肖像、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涉嫌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这种故意非法制作虚假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记者阮占江实习生刘文楠)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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