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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高速撞上轮胎损失18万 保险公司起诉管理方

2012年06月13日 21: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宁波6月13日电(记者 何蒋勇)李先生驾驶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意外撞到了一只掉在路面上的轮胎,损失共计18万元。保险公司按约理赔后,将高速公路管理方告上了法院。今天(13日),此案在宁波北仑法院调解。

  2011年初的冬日傍晚,尽管才六时多,但天色已暗,天气也有些冷,李先生驾车行驶在前往台州方向的高速公路上。眼看附近没什么车,李先生便稍稍踩了踩油门。

  突然,他发现前边路面上似乎隐隐约约有什么圆形物体,他赶紧躲避却为时已晚。原来,路面上掉有一只带钢圈的轮胎,李先生发现时已躲闪不及,车子撞到轮胎后,又撞上了护栏和绿化带。万幸的是,李先生并没有受什么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勘查现场,并作出事故认定。经保险公估,车辆受损价值为18万元。因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6月初,保险公司按约支付了车主保险赔偿金18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高速公路公司作为公路经营主体,负有保持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状态以及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的义务,现高速公路公司未履行职责和义务,造成车辆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已支付各项赔偿款,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高速公路公司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高速公路方则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可见原告方是存在过错的。况且,高速公路方已对路面进行了清扫,但公路上的车辆是流动的,无法在24小时内保证路面上没有任何的障碍物和遗留物,路面出现障碍物完全是意外事件。

  法院审理认为,高速公路公司未能及时清除路面上散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责任后,高速公路方也可向轮胎的遗落人进行追偿。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调解,高速公路方补偿保险公司十万余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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