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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行爆炸案二审开庭 谁是爆炸案主犯仍为焦点

2012年06月14日 07:5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庭审目击

  时间:2012年6月13日

  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记者胡新桥 本报实习生刘志月

  今天9时,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号法庭。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武汉建行爆炸案二审正式开庭。合议庭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组成。

  持续2小时40分的庭审,控辩双方围绕王海剑是否是主犯、其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及3人的定罪量刑等焦点展开辩论。

  庭审中,王海剑的父亲委托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精神病鉴定申请,但被当庭驳回。

  王海剑坚称自己过失犯罪

  坚称自己是过失犯罪,是王海剑的上诉理由之一。一审庭审中,王海剑曾自称本想关掉炸弹起爆器,但因为手抖而误按下开关。

  庭审中,在回答其辩护律师提问时,王海剑称,自己确实是误按。当时条件不合适,爆炸物的有效半径只有4米,当时运钞车停在4米之外,根本炸不到,自己没必要冒险。

  对此,支持出庭公诉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王海剑提出两个问题:既然说不想按下起爆器,为什么当时不离开现场?不去按起爆器不就没有问题了么?

  王海剑在庭审辩论阶段自我辩护称,打开起爆器保险后,只有两种方法能够避免爆炸,一是拆掉炸弹,二是关上保险。打开保险后,起爆器处于待机状态,很容易受到周围汽车频率的影响。“如果离开现场,干扰来了也会引爆,那不是吃力不讨好,我何必要那样做”。

  王海剑的辩护律师认为,在实施爆炸时,王海剑是唯一参与者和直接见证人,是引爆过程的唯一知情人。公诉人关于王海剑是故意按下起爆器的结论是基于揣测,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

  在提起上诉时,王海剑还曾提出,自己并没有想伤人,并采取了诸如取走10斤炸药、只用塑料袋包裹炸药等行为来减少炸药的威力,并说有视频资料记录了自己取走炸药的情形。

  公诉人认为,案发前,王海剑等人在测试时使用的最大剂量为1斤左右,都足以产生把石头炸碎的能量,剩下的5斤炸药威力可想而知。

  申请精神病鉴定被驳回

  申请精神病鉴定,也是王海剑提交的上诉理由之一。庭审中,王海剑的辩护律师向法庭宣读了一份精神病鉴定申请。该申请由王海剑父亲提出,请求对王海剑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被告人王海剑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王海剑的父亲在申请书中称,1995年,王海剑的外公因严重的抑郁症先后两次服毒,最终自杀身亡;王海剑母亲一方的亲属也有多人因精神疾病自杀;王海剑曾于2010年7月遭遇严重车祸,并在事故中当场昏厥,脑袋受到严重冲击;王海剑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及归案后,明显表现出“情感高涨、言语动作增多”等躁狂性精神疾病表征。

  在听完申请宣读后,审判长问辩护律师是否有相关证据提交,得到否定回答。

  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曾问王海剑对此上诉理由是否坚持,他回答称坚持,但顿了一下之后又说:“不过,我没有精神病。”

  对于精神病鉴定申请,公诉机关称没有必要做鉴定,并给出如下理由:王海剑本人否认存在精神疾病;虽然提出称亲属存在精神病史,但未向法庭提出精神病的病历或相应的鉴定结论;纵观全案,从王海剑从网上学习制造炸药、策划爆炸抢劫、实施后驾车逃离并砸毁摩托车以逃避侦查等一系列行为来看,其作案动机明确,自我保护意识强,不存在丧失辨识能力的情况。

  经过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短暂交流后,审判长说,根据合议庭的意见,认为实施犯罪前,王海剑进行了长期准备、有正常思维能力;在实施犯罪之后驾车逃离并砸毁摩托车,毁灭罪证,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在侦查阶段及一二审庭审中,回答问题思路清晰,神志正常,对辩护人提出的精神病鉴定申请予以驳回。

  三上诉人均认为量刑过重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3名上诉人均对一审量刑提出异议,认为量刑过重。

  王海剑称自己不是主犯,只是做事的;自己不是故意的,没想到伤人;另外,制造炸药的初始目的,只是为了赚钱,如果是为了抢运钞车,没必要制造如此多,并自称受到王伟胁迫。

  王海剑的辩护律师称,目前法庭对爆炸案中主从犯地位并没有查实,王伟和王海剑互相指认,王安安并不全部了解情况,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王伟及其辩护律师则认为,王伟参与犯罪仅限于犯罪预备阶段,应属于预备犯,应当获得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安安也认为自己曾经向警方提供了王海剑可能藏匿于医院的线索,应属重大立功。

  对于3人的上诉理由,公诉方均予以反驳,认为一审判决定罪量刑适当,建议法庭予以维持。

  庭审于11时40分结束,审判长宣布,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将提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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