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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奔驰连撞二车致2死3伤 肇事者或被判重刑

2012年06月15日 12:48 来源:西安日报 参与互动(0)

  发生在去年11月底,备受各界关注的年轻小伙醉驾奔驰致二死三伤案昨日一审,市检察院指控被告杨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结合本案典型性,市中院特别选择在市委党校公开开庭审理。

  醉驾 超速 逃逸 套牌

  2011年11月27日晚11时40分左右,一辆黑色奔驰S系轿车从钟楼转盘拐入东大街,突然撞破隔离栏冲入对面的车道,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出租车侧面相撞,紧接着又和后面一辆出租车迎面相撞后停了下来。其中陕AT4441出租车被撞得面目全非,驾驶室一侧的车门被撞飞,当时出租车上共有4人,司机和一名男乘客当场死亡,两名乘客受伤,事故还造成另一辆出租车的司机受伤,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逸。约事发半小时后,逃离现场的肇事车辆司机杨健返回现场察看情况时,被民警当场控制。

  据当时处理事故现场的辖区派出所和交警称,现场肇事司机浑身酒气,对其做抽血化验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16毫克/100毫升,远远超过了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驾驶标准。根据市交警支队碑林大队作出的事故鉴定,肇事车辆司机杨健构成醉驾,事发瞬间肇事车 “未保持安全国车速”,肇事后逃逸,且该车确系套牌车辆。

  经查,肇事司机杨健是榆林人,21岁,事发当晚在南门外一酒吧和3名女性朋友喝完酒后,驾车从南大街向东大街行驶时冲破了隔离栏酿下惨剧。

  危害公共安全 量刑起点高

  近年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究竟何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量刑标准如何?昨天下午,记者为此咨询了市中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该法官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该法官特别指出,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肇事司机当庭致歉

  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肇事司机杨健站在被告席上向受害人家属表示歉意,称愿意尽最大努力对其家属进行赔偿。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昨日中午12时许,合议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记者 陈新)

【编辑: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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