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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规定风能太阳能属国有 专家称无法律依据

2012年06月22日 15:43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黑龙江省人大6月14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这份还没有向公众公开的《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

  风能和太阳能如果属于国家,那么冬天晒晒太阳、夏天吹吹凉风是不是也要交费?该《条例》一经报道便引发了争议。

  风能和太阳能属于清洁能源,在能源日益紧张的今天,如何提高清洁能源的开发幅度并且避免开发纠纷呢?不少国家的确出现了相关的纠纷。例如,丹麦风能相关诉讼是设备与生产的纠纷,同一块地的两家开发商均不主张所有权,而是依先占原则解决纠纷。

  在德国,风力是免费品。电站之间的法律纠纷严格来说与产权归属无关,是联邦各州间不同的风车建筑标规和区划法规间的冲突。

  澳大利亚鼓励大众开发自然能源 以自力更生或盈利

  南半球的澳大利亚拥有世界第一的光照资源,他们在太阳能开发方面是否有相关的规定呢?

  中央台驻澳大利亚特约记者胡方:在澳大利亚,风能和太阳能都是免费资源。澳大利亚人不会去争执风能或者太阳能这种资源到底是属于国家或者是个人的,但是如果通过这种资源产生的效益转变成了其他的能源如电能,那么澳大利亚政府则明确规定:这些效益和资源属于开发者所有。由于澳大利亚的土地是私有制的,那么只要这样的能源是私人在自己的领地上所获得的,那么归属权的问题就非常容易划分清楚。

  出于环境保护和缓解发电厂压力的需要,澳大利亚政府大力推广家庭太阳能发电。此外,由于通过太阳能板所获得的电力往往大于这个家庭的使用量,所以澳大利亚政府允许并且大力提倡居民把用不完的电逆向返回卖给发电厂,然后再由发电厂把这些多余的电力输往大型的工矿企业等需要很多电力的地方。这种资源存在关于个人或者是国家这种归属权的争议,但澳大利亚政府反而鼓励大众依靠这种资源自力更生甚至盈利。

  美国关注能源价值与民生影响平衡问题

  美国各州的州立最高法庭对风能和日光能产权方面的意见不一,但分歧在于可再生能源带来的电力产权能否从土地产权中剥离和能否被政府征用,而不是“这气候资源是归公家呢还是归私家”的争论。

  凤凰卫视驻纽约记者庞哲:太阳能与风能开发在美国各州之间遇到的最突出的问题是,洲际之间的由风能和太阳能所产生的能源价值,与当地经济和民间生活品质以及收入和付出在当地经济与民生信贷方面受到影响之间的平衡问题。

  美国亚利桑那州在修建风能厂区方面与厂区的建设公司和当地的政府和民间之内发生了很大的争执,争执的焦点就是在新建的再生能源正式生产之前,当地的工商业和民众曾经从新墨西哥州以廉价购买再生能源;而目前亚利桑那州因为土地便宜,自然风能和阳光环境被厂商选中作为生产基地之后,对当地的社区美观环境不但造成了破坏,而且当地的房产价值也因引进工程项目价值受到相当大的影响。这样的辩论并没有完全结束,因为美国有很多地区的民众还仍然无法承受生态环境被破坏、噪音以及它施工因素所造成的困扰等。

  专家:黑龙江无权宣布法律未规定的自然资源为国有

  黑龙江省的“能源归属”引起争论,这个人大讨论通过的《条例》在法律解释上的争论点又在哪里呢?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副教授王军:从立法解释上看,《宪法》第九条规定了矿藏、水流、森林、山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现在黑龙江方面认为风能和太阳能属于宪法第九条所说的没有列举出来的自然资源,这就涉及到了一个法律解释,而且是宪法解释。宪法解释应该非常严格,而解释法律中的“等自然资源”这类概括条款应该严格遵循概括与列举同类的解释规则,否则任意性就太大了。第二,黑龙江这个条例能不能宣布某项自然资源,即没有法律规定为国有的自然资源为国有?依据《物权法》第45条还有《立法》法,他们是没有这个权限的。

  有分析认为,黑龙江出台相关条例很可能是为了更好的规范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条例中引发争论的“资源归属”问题是为能源开发工作加分还是减分?

  王军:这部条例一方面宣布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气候资源的定义,包括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份等自然资源,这导致了对气候资源的产权是不明确的,它到底指的是开发出来的能源呢,还是自然界的风力和太阳光?如果这个产权界定的不清楚,那么会妨碍企业和个人进入这个市场,去开发这类资源。另外,它的这种许可证制度是不是一个比较有效的、必要的制度,这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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