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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撞透明玻璃门受伤 律师称商家有提醒义务

2012年06月25日 17:4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郑州6月25日电(秦雨茵)“有家商店的玻璃门擦得太干净了,看上去就跟开着门似的,我一下就撞上去了,鼻子立刻就流血了,可是却没办法索赔,谁让是自己撞的,真是太倒霉了。”6月25日上午,郑州市民王先生郁闷地向笔者反映。

  无独有偶,笔者了解到,像王先生这样撞玻璃门受伤的例子不在少数,高度近视的李辉也曾经有过此类遭遇。李辉说,他在逛商店时,撞过不少次商铺的玻璃门:“门上什么都没有,太干净了,一透到底,每次都是撞了之后才意识到原来这里有个透明玻璃门。”

  相比李辉的遭遇,市民王康则更惨:“有次忙着去办事,结果一头撞到了玻璃门上,半天没反应过来,只觉得头晕乎乎的,去医院检查,居然轻微脑震荡。”

  对此,笔者来到郑州市中医院外科医生郭医生处了解这方面的情况。郭医生在平时的工作中,遇到过不少撞到玻璃门上的伤者,有的甚至头破血流。郭医生说:“许多撞到玻璃门的伤者到这里就诊的时候,都说玻璃门太透亮了,上面没有任何标识,这才导致误撞,但由于是自己撞的,只能自认倒霉了。”

  针对遭遇者提出的玻璃门无标识易伤人的问题,笔者走访了郑州市紫荆山路、城东路上的一些沿街商铺,发现几乎所有商铺都安装了透明玻璃门。一些商铺为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都将店铺打扫得很干净,玻璃门更是擦得一尘不染,不过,大部分商铺门上贴有“推”、“拉”等字样标识,但也有不少商家的玻璃门上没有任何提示,不注意看,关着玻璃门的商店真像开着门似的。

  郑州某律师事务所康律师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商家有义务在玻璃门上设置鲜明的警示标志,给顾客以提示和保护。若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经营者对消费者应承担与过错比例相应的赔偿责任。”

  康律师同时也提醒商家:“为避免顾客撞上玻璃门,商家可以安装加框玻璃门,这样一来,门的位置就会比较显眼。或者商家也可以在玻璃门的把手处张贴店名或者‘欢迎光临’等标语,以示提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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