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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葫芦患者遇葫芦药店 法院判药店赔偿19万

2012年06月25日 19: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东莞6月25日电 (索有为 黄彩华 陈巧勤)患者因皮肤痒去买药,没想到药店给的是治疗糖尿病的处方药。而患者也没有仔细看说明就胡乱服药,三天后昏迷住院,遂把药店告上法庭。东莞市第二法院25日透露,该院日前判决认定药店销售存在过错应承担四成责任,赔偿患者19万多元。

  今年50多岁的谢阿姨来自湖南,丈夫已在前年去世,儿子在东莞厚街做生意多年。2011年6月的一天晚上,谢阿姨皮肤病发作,想去买点治皮肤病的药。因她不会普通话和广东话,怕营业员听不懂她的话,就叫儿子小邵去药店给她买药。小邵便到附近一家名叫嘉某华的药房去帮母亲买药。

  小邵向女营业员介绍了母亲患皮肤病的情况后,女营业员就说,年纪较大肯定是糖尿病,便向他介绍相关糖尿病药品的用途和服用方法,给小邵选好了400多元的药。收款时,对方还叮嘱药吃上了就不能停,吃完后还得到他们店里继续买。谢阿姨在服药第三天后突然昏迷不醒,经诊断,谢阿姨为低血糖性脑病昏迷。经查,小邵买回给母亲服用的药里面,有一种名叫“达尔得·格列齐特片”的药,如没有糖尿病的人服用后,会严重损害人体大脑,甚至死亡。而谢阿姨经检查并没有糖尿病,服用此药后导致血糖降为零,并出现昏迷状态。目前谢阿姨仍处于昏迷状态,只能通过插入管子喂食。经司法鉴定,谢阿姨已构成一级伤残,需要一级护理。

  2011年10月,小邵作为母亲的法定代理人,向东莞市第二法院提交诉状,要求药店方即珠海市嘉某华健康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嘉某华健康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宝屯分店赔偿母亲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继续护理费130万元,后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168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一方和药店均存在过错。首先,谢阿姨自身没有糖尿病、又没有医师指导、也没有医师开具处方的情况下,买回糖尿病处方药,自行超量服用,安全用药意识薄弱,其自身存在过失,应对本案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其次,涉案药店在销售处方药时没有要求小邵出示处方,也没有经过执业药师审核后再调配和销售,售药人员也不能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应对本案产生的损害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法院酌定认定药店应负40%责任,判决药店应赔偿谢阿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9万多元。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近日,该判决已生效。

  记者25日从法院了解到,小邵已拿到了判决的赔偿金,但之前缓交的诉讼费6000多元并没有缴纳给法院。另据了解,小邵近日已强行带母亲出院,还拖欠医院的医疗费,目前医院已将小邵起诉到法院。

  此外,嘉某华药店宝屯分店不凭医师处方药销售处方药情况属实,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3月26日对该店作出罚款1000元整的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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