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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贩运毒品4公斤 “零口供”仍被判死刑

2012年06月27日 09:17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贩毒4公斤,毒贩零口供照样判死

  昨天是第25个国际禁毒日,我省启动“禁毒工作进社区”活动

  昨天上午,两名毒贩因贩卖、运输毒品4公斤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听到判决后,第一被告杨洪明大喊“冤枉”,称自己并没有贩毒。据介绍,杨洪明自落网后一直不肯认罪,此案系零口供定罪。承办法官表示,毒品案件中经常会有嫌疑人拒不认罪,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口供也能定罪,本案有证人证言、技术手段等证据,足以证明杨洪明参与贩毒。

  吸毒人员的线报,牵出一宗毒品买卖案

  2011年6月下旬,公安机关从吸毒人员处获悉,一个名叫温杰的男子月底将在大厂“散货”。经跟踪监控和技术侦查,可以确定此人有贩卖毒品嫌疑。6月29日上午,在六合某小区等候多时的缉毒民警果然等到了“猎物”:吸毒多年的瘾君子潘某鬼头鬼脑来到小区,在温杰租住的房屋楼下观望了一会儿,摸出手机打电话,几分钟后,温杰从楼上下来……就在两人凑到一起交易时,民警迅速出击抓个正着。

  1961年出生的温杰是南京六合人,高中文化程度,原有正当职业,2008年前后染上毒瘾,先是丢掉了工作,后来走上以贩养吸之路。警方从温杰暂住的出租屋中搜出近2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温杰称,这些毒品都是上家杨洪明提供的,杨洪明是安徽阜南县人,暂住在合肥,曾与他一起服刑,出狱后跟他一样,先复吸后以贩养吸。六合的出租屋是杨洪明帮他租赁的,两人都有钥匙,方便见面交易。2011年6月以来,杨洪明先后两次向他提供毒品。第一次是6月12日,他叫车前往安徽合肥,在杨洪明家中购买了1900余克毒品,毒资64万,已付55万。第二次便是6月29日上午,杨洪明带着2000余克毒品来到出租屋,交给他后就离开了。双方的老规矩是,先出货再给钱,但没想到刚刚下楼交易就被警方抓了。

  其实,早在抓获温杰之前,警方就已经怀疑安徽男子杨洪明有贩毒嫌疑,温杰的证词进一步证实了杨洪明的问题。2011年7月2日,杨洪明落网。

  证据链完整,毒贩“零口供”一样判死

  今年4月,检方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杨洪明、温杰提起公诉。其中杨洪明贩卖、运输毒品3900余克,温杰被控贩卖运输毒品4000余克。温杰认罪态度良好,对指控罪名无异议。杨洪明却拒绝认罪,坚称自己是被诬陷的。他承认6月12日温杰去过合肥,但否认曾向温杰贩毒,称温杰只是去他家中吸毒;他也承认6月29日去过六合区温杰的住处,但同样否认贩毒,一会儿说自己是去吸毒的,一会儿说是去送东西的。直至庭审,杨洪明没做过任何有罪供述。但是多份证人证言直指他曾参与贩毒。6月12日开车送温杰去合肥的司机证实,亲眼看到温杰从杨洪明家中带走约两公斤毒品。6月29日,与温杰一起过夜的女子证实,早上9点左右,杨洪明来过,留下约两公斤毒品。还有一名证人证实,温杰落网后,杨洪明曾向其诉苦,刚卖给温杰一批毒品,货款还没来得及收。

  昨天上午,法官宣布判决结果: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杨洪明死刑,温杰也被判死刑,但因为认罪态度良好缓期两年执行。杨洪明十分不满,法警将他押离法庭时,他回头大喊“冤枉,我没贩毒”。

  杨洪明拒不认罪,还是受到了法律严惩,“零口供”判死有法律依据吗?庭后,记者采访了承办法官钱偶芳。钱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法律,只要人证物证充分,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缺乏口供亦可定罪量刑。本案中,多份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杨洪明贩毒事实,公安机关也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了一些证据,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实了检方指控事实,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陈珊珊)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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