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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女毒贩每次被抓总在怀孕 3年怀孕5次

2012年06月27日 11:28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三年前,因贩毒被判9年重刑的小芬因怀孕被监外执行;三年后,她再次因贩毒落网,这次,她又怀孕了。尚未结婚的她,被疑借腹脱逃法律制裁。司法界人士表示,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怀孕及哺乳期妇女的人性执法,这成为一些犯罪分子脱逃法律制裁的手段之一。

  女毒贩怀孕获监外执行

  31岁的小芬,家住合肥瑶海区。初中文化的小芬没有正当工作,染上毒品后便开始靠贩毒来“以贩养吸”。 2009年初,小芬通过网络渠道发现,外地的毒品价格较合肥低,便跟网友曾某联系。2009年6月17日,曾某携带40克冰毒来到合肥卖给小芬。正在宾馆房间分装冰毒的小芬被闻讯赶来的民警抓获,当场搜缴冰毒37.93克。小芬被抓获时,民警发现她已经怀孕了,将她取保候审。 2009年9月15日,小芬生下一个女孩。 2009年12月,小芬因贩毒罪被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当时,小芬正在哺乳期,小芬被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再次怀孕贩毒

  根据相关法律,12个月哺乳期过后,小芬会被收监,但是期间小芬又多次怀孕、流产。小芬提供的病历显示,生了一个女孩后,她又先后做了三次人流,由于“人流视同怀孕,”导致判决三年后小芬仍在监外执行。更严重的是,小芬在监外执行期间还在贩毒。今年3月底,一个贩毒团伙被合肥警方摧毁,警方发现了一张熟悉的面孔——在监外执行的小芬。警方调查发现,今年2月至3月期间,小芬先后三次从上线购买毒品,除了自己吸食少量外,三次贩卖冰毒8克给夏某某。就在准备将小芬刑拘时,警方发现她又怀孕了,只得将其取保候审。

  过了哺乳期还是要收监

  屡屡触犯法律,却因怀孕被取保候审、监外执行,小芬的行为是不是故意规避法律以逃脱惩罚,法律是不是对此无可奈何?

  对此,记者采访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王艳红。王律师告诉记者:我国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一般,只要嫌疑人怀有身孕,司法机关本着人性化办案思想,均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小芬采用怀孕的方式想达到减轻刑事处罚的目的并不能真正实现,因为分娩后过了12个月的哺乳期,她还是会被收监的。(安徽商报 庐剑 孔华)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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