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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区规定街头出现乞丐将问责城管引争议

2012年07月04日 06:03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在深圳市罗湖区,如果街头出现流浪乞讨人员,那么城管可能被问责。日前刚刚公布的罗湖区市容环境综合考核实施方案中有一条:流浪乞讨、露宿人员出现在主干道(严管路),次干道(重要路段)和其他城市道路(控制路段),分别给予管辖地城管人员2分/人,1分/人和0.5分/人的扣分。深圳市城管局表示,实施方案仍在试行阶段,对于有争议的条款在不久后有望被修改。

  记者从深圳市城管局获悉,这份罗湖区的考核方案脱胎于深圳市的相关文件。今年2月以来,深圳出台有关意见和考核方案,对全市57个街道办事处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灯光照明、市容秩序等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旨在提升城市宜居质量。各区中,罗湖区率先公布了该区市容环境综合考核实施方案。其中,市容秩序中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一项,占10%的权重。方案称,考核结果将按高低分排名,实施以奖代补和责任追究,纳入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范围。

  这一考核方案实施后,城管人员将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难题:如果你管辖的街道上,有乞讨者、流浪者,你要把他劝走,可是,如果他不走,你就麻烦了,很可能会被扣分。网友“涂尔干”曾长期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服务,他表示,公民有露宿、乞讨的权利,一个人在没有影响他人的情况下,基本生存权、尊严权应该得到尊重。“涂尔干”建议,深圳可以向香港学习,开放更多的社会组织来给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专业的服务,而政府则可以支持社会团体,提供相应的帮助。

  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罗肇生表示,对流浪乞讨人员,城管的工作方式,还是劝导、救助,不可能去强行清理。当然,社会的反响也确实反映了这一条有欠考虑,接下来在市一层面方案出台时会充分考虑,进行必要的修改。

  如何看待城市中的流浪乞讨者?这项考核措施能杜绝沿街乞讨现象吗?面对“乞丐上街,城管扣分”的标准,市民的意见也大多不一。多数市民还是认为,作为弱势群体的乞丐和流浪者,政府应当予以宽容,面对职业乞丐则应该予以整治。专家表示,其背后折射的是个人权利意识和城市管理思维之间的冲突。

  碰撞

  九成行乞者不配合救助

  行乞固然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和自由,真有困难我们碰到了都会救助。但是职业乞丐,就很难管理。深圳市目前从事流浪乞讨的人员多达2万余人,其中90%以上的乞讨人员把乞讨当成是牟利的手段,不配合政府采取的流浪救助政策。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共秩序,影响了社会治安。

  罗湖区城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袁 兵

  应在一定范围设置禁乞区

  很多职业乞丐在商业旺区和人流繁忙的交通要道乞讨,影响城市形象不说,还很危险。有一次我车子刚启动,突然路边冒出一个乞丐,吓出我一身冷汗。所以,如果我是立法者,我也支持限制乞讨,至少要划出一定范围,设置禁止乞讨区。

  深圳市民 李岚枫

  不能剥夺公民乞讨的权利

  不能因为乞讨中有一些违法行为,就剥夺公民乞讨的权利。应把“乞讨行为”和“乞讨中的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扰乱社会秩序的乞讨行为可以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合法乞讨行为,哪怕职业乞丐的个人权利,都应当得到尊重、包容和保障。是否允许乞讨乃至“职业乞丐”的存在,从一个侧面看出一个城市的宽容度和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邹平学

  硬约束必然带来执法压力

  虽然上级部门表示对乞丐只是劝导、救助而非清理,然而一旦形成了量化考核,就成了“硬约束”,必然会给城管部门带来执法的压力。城管部门要尽力避免被扣分,就会加大巡查力度,很可能采取强制措施对待流浪乞讨人员。

  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梅 春 (记者贺林平、吕绍刚)

  链接

  深圳拟出新规

  职业乞丐将被劝返

  深圳市法制办日前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救助条例》向公众征求意见。该《条例》草案拟规定,职业乞丐将被实施劝返。

  根据《条例》草案,深圳市将以乞讨为职业的流浪乞讨人员列为职业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教育、劝返和异地分流安置。

  2003年,国务院颁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城市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该法规未明确划分出职业流浪乞讨人员。 (据新华社深圳7月3日电)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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