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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前反悔 发律师函要女方退彩礼

2012年07月06日 16:22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男子婚前反悔 发律师函要女方退彩礼

  律师观点:未办登记结婚手续的可索回彩礼

  28岁的张先生和24岁的雷小姐,两人都住在新洲。

  两家父母亲之前彼此认识,张先生父亲见过雷小姐,觉得她各方面还不错,与自己的儿子很适合,张父就跟儿子谈起了这门婚事,儿子答应了,张父便托两家共同的一位熟人说亲。

  去年8月,两人见面后都对对方感到满意,并迅速发展成为恋人。

  去年农历腊月二十八,雷小姐第一次上门,张母见了满心欢喜,给了1万元的见面礼。今年正月初三,张先生上雷小姐家提亲,按照习俗,张先生又给付了6万元彩礼。后双方就只等着拿结婚证择黄道吉日成亲了。

  在接下来的交往中,张先生觉得雷小姐有点蛮横不讲理,对自己的家人不够尊重,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缺点,自己不适合与雷小姐结婚。

  今年3月份,张先生提出了分手,他和父母多次与雷小姐家协商返还彩礼。

  雷小姐说,彩礼都已经置办了嫁妆,她只同意退1万元的见面礼。多次协商未果后,张先生请来律师,向雷小姐发出了律师函:

  “雷小姐,您收了张先生70000元彩礼,这些都有证据。我们考虑到您和张先生毕竟相恋一场,因此,我们极不主张和您对簿公堂,望您在收到本函后于今年6月11日前与我们联系或直接与张先生联系。逾期,张先生将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起诉”。

  收到律师函后,雷小姐主动与张先生进行了沟通,在双方共同协商的情况下,近日,雷小姐退还彩礼3.5万元。

  像张先生这样,按照武汉风俗上门提亲送了彩礼后又分手的,彩礼还能退还吗?

  昨天,张先生的代理律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的张付坚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只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以,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向对方索回彩礼。(记者 万勤)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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