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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私家侦探”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批捕

2012年07月06日 18: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杭州7月6日电(记者 古其铮 通讯员 夏剑)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4起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其中批准逮捕2人,另有3人因犯罪情节较轻不予批准逮捕。

  据悉,这4起案件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犯罪嫌疑人都是开设所谓的私家侦探公司,从事婚外情调查、追讨债务等业务,公司一般以企业管理事务所、商务咨询公司等名义登记,甚至有些公司根本就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这些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将这些信息披露给客户。

  张某,男,33岁,高中文化。2011年10月,他通过QQ聊天结识了朱女士(化名),朱女士在QQ上告诉他自己和老公感情上出现问题,想查一下她老公的住宿记录,双方以600元的价格成交,朱女士把老公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通过QQ发给了张某。

  三天后,张某把朱女士老公在旅馆住宿的内容以截图的方式发了一部分给朱女士,朱女士看了一下的确是老公的信息,于是按张某要求把600元钱打入了指定的支付宝账户里,之后,张某就把全部的资料用QQ发给了朱女士。之后,应朱女士要求,张某又以8000元的价格向朱女士出售了她丈夫最近六个月的手机通话记录。之后,张某落网,其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据张某交待,他从2011年至2012年4月期间向他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一共获利十几万元,那些信息是他从网上联系的上家处买来的,平时主要也就是帮客户调查婚外情,讨债等业务,其中牵涉的就是被调查人的手机定位、旅馆住宿、航空监控等信息,一般手机定位是700-800元,旅馆住宿记录是300-500元,航空监控1000元左右。

  与张某相类似的还有孙某等人,孙某在2012年3、4月间,接受一名女客户的委托,调查其丈夫的婚外情的情况,收取客户酬金15000元……邢某接受客户委托,帮助客户找到他人名下的汽车等财产,获得酬劳28000元……卢某接受客户委托,安排人员在他人住所实施跟踪拍摄,后将调查到的信息告知客户,获得酬劳10000元……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检察官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均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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