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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代人兑换400万后私吞还债 涉诈骗罪获刑12年

2012年07月10日 15:40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用客户委托办理兑现业务的本票,到银行兑换来400万元现金后用于归还自己的债务,随后逃匿,归案后还在法庭上辩称是经济纠纷。近日,(上海)宝山区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陈兆忠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08年10月26日,本市一家建筑公司老板王某有400万元的本票要兑换现金,便委托财务与专门从事该业务的陈兆忠电话联系,像往常一样,陈兆忠扣点0.3%。然而,私下里陈有自己的如意算盘:王某欠金某的钱,而金某又欠了自己的钱,不如直接把王某的钱扣了。

  第二天,陈兆忠与自己的债主联系,约定次日下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全部债务。同年10月28日下午1时许,王老板与驾驶员按约与陈兆忠在宝山区长江路建设银行张庙支行见面,将两张共计金额为400万元的本票交给陈兆忠。陈带上王老板的司机,来到三泉路一家建设银行,将自己的桑塔纳车钥匙交给王老板的司机,让他在车里等候。之后,陈兆忠迅速将兑换好的57万元转入个人银行卡中,10万元转入其经营的兆忠建材经营部账户,其余钱款则分别转入4名债主的银行卡中。

  司机在车里等了很长时间也不见陈兆忠出来,便去银行看了一下,见陈还在柜台附近,便放心去了卫生间。然而等他从卫生间出来时,陈兆忠已不见踪影,银行工作人员称陈办完手续已离开。司机急忙打陈的手机,陈兆忠接了电话,说在楼上和银行领导说事,但司机上楼后并没有找到陈,再打他电话已是关机。司机感觉不妙,立即打110报警。

  2011年6月,陈兆忠在江苏老家一租赁房内被警方抓获。

  庭审中,陈兆忠面对指控,辩称这是正常的经济纠纷,是债权债务关系,不是诈骗行为,并根据自己的计算方法,除去彼此间的债务,认为多拿的100万元算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兆忠因金某欠其钱款,遂自认为王老板欠金某钱款,产生用王老板的钱归还其个人欠款的故意。在取得400万元后,他通过转账方式将大部分钱款用于归还债务并逃匿,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采用欺骗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通讯员 欣慰 记者 江跃中 实习生 莫凡)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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