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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为二百万拆迁款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各得一半

2012年07月11日 11:20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1989年,老人陈英在南昌市中心万寿宫附近有一套房产,当时计价1.5万元。23年后,该房所处地点将建地铁,经拆迁估值,该套房产价值已高达242万元。而老人曾经立过的两份遗嘱内容却大相径庭:一份表示将房产留给一位侄子;而另一份则表示将房产给两位侄子共同所有……因为两份遗嘱,两亲兄弟闹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两兄弟各分得一半份额。9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遗赠纠纷案,判决弟弟给付哥哥拆迁补偿款242万元的一半,即121万元。

  地铁拆迁:弟弟欲独吞242万元安置款

  据悉,现年62岁的付援与现年52岁的付朝系亲兄弟,陈英是他们的伯母。1989年5月16日,陈英去世,遗留下一套房产。20多年来,这套房产一直对外出租,由付援、付朝共同经营管理,收取租金。

  今年2月,这套房屋被纳入地铁拆迁范围,并由付朝与拆迁单位签署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付朝获得拆迁安置款242万元。

  得知伯母遗留下的房屋被拆迁,付援找到付朝,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却遭到付朝拒绝。无奈,付援一纸诉状将亲弟弟告到法院。

  遗嘱纷争:哥哥抛出代书遗嘱争半套房产

  法庭上,付援诉称,伯母陈英生前对诉争房屋立下遗嘱,确认原告与被告两人共同继承诉争房产。

  法院查明:1989年5月9日,陈英在付援、付朝及见证人熊坚在场的情况下出具了一份遗嘱(即代书遗嘱),南昌房子的事交付援、付朝、付芳三人所有,房子由付援、付朝管辖。

  代书遗嘱确定的一个星期后,陈英去世。次日,付援、付朝、付芳共同签署三份协议:1、有关陈英遗产继承按生前遗嘱协议,三人平分,计价1.5万元,付芳得现金5000元,付援、付朝各付现金2500元给付芳,房产归付援、付朝。2、房屋归付援、付朝使用,办证费两人承担,房产证上写付朝。3、有关家庭情况的事,协议约定,堤旁边铺子二兄弟平分,付援得北边,付朝得南边,家中大屋分给二兄弟,若干年后房子出售,经济平分。以上三份协议均有付援、付朝、第三人付芳及见证人龚小莲、熊坚等人签名捺印。1989年10月30日,诉争房产的房产证及土地证均按协议办理到付朝名下。

  为此,付援认为,弟弟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对诉争房产共同的权利,为此,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诉争房产享有50%份额的共有产权。

  弟弟出具公证遗嘱欲独揽房产

  被告付朝辩称,其为诉争房产的完全所有权人,其依据为被继承人陈英1986年1月的公证遗嘱,并且房屋的使用权证和所有权证都办在被告名下,不同意分割50%份额给原告。

  经法院查明:在陈英立下上述代书遗嘱的几年前,即1986年1月15日,陈英到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一份,将该套房产遗留给侄子付朝,遗嘱由付朝执行。并由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2001年12月10日公证处又出具了一份公证书,对1986年1月的公证书进行了再次确认。

  两份遗嘱,将以哪份为准?

  法院认定:原告享有诉争房产50%份额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公证遗嘱于1986年1月出具,代书遗嘱于1989年5月9日出具,原、被告确认诉争房产归原、被告共有的三份协议系在1989年5月17日签订,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可见,继承开始后,被告明知存在公证遗嘱情况下仍同原告签订了房产分割协议,且未告知原告公证遗嘱的存在,该行为应视为被告自动放弃公证遗嘱中的遗赠。在长达二十多年时间内,原、被告一直执行着1989年签署的三份协议,共同管理、经营诉争房产,在此期间,被告亦未向任何个人和有关机关就当初签订的协议提出过异议。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确认原告享有诉争房产份额的50%份额,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信息日报 吴云、胡婷、记者万里庆/文)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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