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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后发现丈夫将房子转让给“小三”起诉

2012年07月11日 16:27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李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离婚之后她才发现,丈夫早在9年前就私自买了一套房,并把该套房以买卖形式转让给“小三”。今天上午,房山法院审理了李女士起诉丈夫张某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一案,在法庭上,法官当庭逼问张某和“小三”的关系,张某对多个问题以沉默应对。

  原告李女士上午到庭,被告张先生也出了庭,但同为被告人的宗某未到庭。李女士介绍说,她与张某于1985年结婚,双方生有一子。2002年,张某与宗某有染,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0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是,早在2003年,张某就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套房,并在2007年以买卖形式将楼房转让给了宗某。李女士认为,张某转让房屋,并不是真实的买卖,没有价款的支付,其目的就是为了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女士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归她所有。

  在法庭上,张先生辩称该套房屋本来就不是他买的,而是宗某的母亲买的。张先生还认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已经分割完毕,当时已经给李女士多分了财产。而李女士的代理人则认为,离婚判决中适用法律的依据是对婚姻有过错原则,而现在的依据是《婚姻法》第47条,夫妻一方变卖、隐匿共同财产,受损害一方可以在事后提出新的分割财产诉讼。

  法官询问张某:“你现在和宗某是什么关系?”张某回答:“夫妻关系。”又问:“什么时间登记的?”答:“2011年1月份。”“你们最初相识是什么时候?”“2007年办房产过户时认识的。”“你俩什么时候同居的?”“结婚前没同居过。”“之前你俩什么关系?”“就是有的时候见见面。”“见面什么意思?谈什么啊?”“就是随便的聊天吧,没有什么。”“那你俩是否生了一个女孩啊?”张某不语。“有这回事吗,有还是没有?”张某继续不语。法官只好点明:“你和宗某2004年相识,2006年发生男女关系,2008年生下一女孩,有这回事吗?”张某仍然不语。法官又问:“你这套房子什么时候过户到宗某名下的?”答:“2007年。”“现在这套房子谁住着呢?”“我住着。”“就你自己吗?”“也不是,有时候宗某也来住。”“那实际上就是你俩住呗。”“对。”

  李女士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早在2003年,宗某的暂住证就办在该套房屋中。李女士表示,在离婚诉讼中,已经判给了张某一套房,因此这套被张某隐匿的房屋应判归她所有。据悉,涉案房屋已被房管局撤销了宗某的产权登记。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记者杨昌平)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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