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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敛港币3590万 深圳龙岗原常务副区长被判死缓

2012年07月11日 20: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广州7月11日电 (索有为 林晔晗 谭双堰)广东省高级法院11日对深圳龙岗区原常务副区长钟新明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钟新明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核准以受贿罪判处钟新明死缓。

  广东省法院二审认定,2007年至2010年期间,钟新明利用其职务便利,大肆收受贿赂:2008年,钟新明帮助龙岗区黄阁坑村将原宝安县批文13,000平方米工业用地置换为8997平方米商住用地,并安置在体育新城法定图则地块内。深圳市业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吴伟光为获取该土地的合作开发权,向钟新明提出愿意支付“转让费”。钟新明、钟伟明兄弟二人借机向吴伟光索取贿赂港币3300万元。

  为收取吴伟光支付的该笔款项并规避风险,钟新明、钟伟明二人商议,以其亲属郑某的名义,在香港注册宝诚公司,利用虚假合同获得吴伟光陆续转款港币3300万元至钟伟明控制的宝诚公司账户。

  2009年,天基公司老板叶某东为在龙岗区政府地铁3号线(龙岗段)及深惠公路(深圳段)改扩建工程拆迁土地置换过程中获得有利于天基公司的置换土地,找到钟新明帮忙。在钟新明的关照下,置换土地成功。2009年7月,叶某东为排除业主阻力,顺利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再次找到钟新明帮忙。通过钟新明的帮助,在政府的压力下,天基公司顺利完成了拆迁工作。事后,钟新明收受了叶某东送来的现金港币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钟新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港币3590万元、人民币519万多元,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吴伟光通过向钟新明行贿港币60万元获取了巨额不当补偿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钟新明归案后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归案后能积极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悉,钟新明的弟弟钟伟明因共同犯罪获刑12年,行贿人吴伟光获刑11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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