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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方认定互殴要罚 广东八旬老妇“民告官”

2012年07月12日 18: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揭阳7月12日电 (记者 索有为)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一名风烛残年的老妇陈右莲遭受殴打致伤,却收到揭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行政复议书认定她与别人互殴面临处罚。几经诉讼之后,法院依然维持警方行政复议书。今年已84岁的陈右莲日前再次向法院提出上诉状告警方。

  记者12日在广东揭阳采访时了解到,2010年冬至下午,50多岁的妇女房淑华因路中间排水道的问题与住对面的许凤芝家口角,从而引发一场外人看来很平常的邻里纠纷案件。

  据惠来县公安局当时作出的行政处罚书称:2010年12月22日,房淑华因路排水道问题与邻居发生口角,被邻居许某芝、陈某旋、陈某颖等殴打,陈右莲(房淑华家婆,82岁)在劝架过程中亦被殴致伤。遂依法作出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某颖、陈某旋、许某芝处“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后经鉴定和检查,房淑华被打后致右第九肋骨不完全性骨折;头部、胸肋部损伤;全身多次软组织挫伤,住院近一个月,靠安眠药维持睡觉,后又由此致胃出血,生活无法自理。

  陈某颖等不服惠来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向揭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揭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行政复议决定认为陈右莲与他人互殴,并责令惠来县公安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对此结果,陈右莲表示无论无何也不能接受,自己体弱多病,本是受害人被人殴打,反被认为与他人互殴,要遭受行政处罚可能被拘留,不得不向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揭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行政复议决定中的此项决定。但榕城区法院维持了行政复议决定,陈右莲上诉至揭阳中院后,揭阳中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揭阳市榕城区法院重审。

  在榕城法院重审过程中,揭阳市公安局提供了作出复议决定的相关证据。陈右莲的代理律师则称,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清楚提到,陈右莲根本没有与他人殴打,只是被殴打。这份证言一直未被警方采纳。

  揭阳市公安局认为,陈某旋等三人有共同殴打房淑华的行为,应受处罚,惠来县公安局对陈某旋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支持;房淑华、陈右莲有殴打陈某旋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令惠来县公安局依法对房淑华、陈右莲殴打他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2年6月19日,陈右莲再次收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榕城区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称,陈右莲有殴打陈某旋的行为的违法事实,驳回陈右莲要求撤销揭阳公安局作出的责令惠来县公安局依法对陈右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判决同时指出,揭阳公安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使用法律条文不当,应予以纠正。

  据悉,陈右莲在日前提起上诉。陈右莲的家属称,因担心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陈右莲身体与心理上遭受巨大折磨,目前身体靠药物维持、状况极差,几乎整日卧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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