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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对付“老鼠仓”还得让法律说话

2012年07月19日 13:59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本周的两则新闻,令“老鼠仓”这个“古老”议题再度升温发酵。

  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两位基金经理接连出事,至此,最近5年来,已有10位公募基金经理先后因“老鼠仓”出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也在本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基金经理炒股将“阳光化”,可能是中小投资者的福音,问题是基金公司员工可持股,基金公司可经营基金销售等草案内容,也令投资者担忧“老鼠仓”现象会否更加猖獗。

  “老鼠仓”的英文是Rat Trading,直译是老鼠交易,或者是像老鼠一样做地下交易。它一般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

  基金经理建“老鼠仓”,完全违背职业经理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基本诚信原则,是严重的职业操守问题,并涉嫌犯罪。事实上,“老鼠仓”就是一种隐秘的财富转移行为,是一些从业者将公家的或者别人的资金转为私人财富的一种方式,本质上与贪污、盗窃没有区别。

  数字显示,时下,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影响力日益扩大。国际经验告诉我们,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培育更多的像各种基金一类的机构投资者或者长期投资者。然而,随着基金业高速发展,基金行业暴露的问题不断涌现在人们面前,“老鼠仓”首当其冲。它不但直接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也伤害了基金行业的发展前景。

  有人说,我国资本市场“鼠患”不绝,是因为一些基金经理人品不诚实、职业操守严重缺失。但这并非问题的实质。比如,基金业的固有缺陷,甚至整个公募基金行业信托责任的缺位,还有监管的缺失,与“老鼠仓”行为类似的内幕交易的存在等,都是值得反思的地方。

  不能不说,惩处不力、违法成本过低,一定程度上放任了“鼠患”横行。根据《证券法》规定,对“老鼠仓”行为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常常按最低限执行。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老鼠仓”行为按内幕交易罪处罚,最高判处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即便如此,相比“老鼠仓”能获得的巨额收益,法律的威慑还是有限。在美国,“老鼠仓”行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老鼠仓”行为主体不光要被禁止从业,还要面临最高20年的牢狱之灾。

  尽管老鼠从未被真正灭绝过,但人类对付鼠患还是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样,对付“老鼠仓”,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疏堵结合。

  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显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同时,草案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基金管理公司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这对中小投资者是一种保护。

  允许基金经理炒股是其享有民事权利的体现,在国外,基金经理和家人也可以参与股票投资,重要的是如何加强监管。未来监管层还需出台具体规章。

  可以说,在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当下,引入基金管理的内在约束机制,促进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基金公司及管理层与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持一致,杜绝“老鼠仓”行为,更好地体现了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对付“老鼠仓”还得让法律说话。规范股市秩序,提振股民信心,打击“老鼠仓”必须真抓实打,持续打击。(评论员 于宛尼)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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