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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脚踩两只船” 原公司胜诉获赔10万

2012年07月24日 14: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上海7月24日电 (陈静 章伟聪)入职时与公司签有“竞业限制协议”,但离职后违约却收取原单位支付的补偿金一年多。上海长宁区法院今日披露,该院新近对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钱华(化名)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钱华应返还米其林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3.4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48万元。

  2001年4月,钱华进入米其林轮胎研究开发中心(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因为表现出色,2008年5月,钱华被调至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技术支持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钱华负有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果钱华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中国境内与米其林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米其林公司将支付钱华相应数额的保密、不竞争暨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钱华违反约定,则应返还已经收取的补偿金,并按约定补偿金总额的3倍支付违约金。

  2010年5月28日,钱华向米其林公司提出辞职。5月31日,米其林公司书面通知钱华,要求其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将在两年内按月支付共计6.45万元补偿金。从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米其林公司按月向钱华支付补偿金共计3.49万元。

  之后米其林公司发现,钱华辞职后于2010年6月7日就与国内另一家橡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直至起诉时,钱华仍在该公司工作。米其林公司遂于去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钱华返还公司已经支付的3.49万元补偿金,另支付违约金19.35万元,并立即停止在目前所在公司的工作,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钱华应返还米其林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3.4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48万元。米其林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被法庭依法驳回。审判长娄嬿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关于竞业限制的补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自觉履行。被告的行为既违反双方约定,也有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合考量被告的违约程度以及对原告造成的经营风险等因素,对违约金数额法庭采纳被告的意见,按被告实际获取的补偿金的3倍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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