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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流浪乞讨管理 从严管变宽容未完全解决难题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7月25日 06:19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两名乞丐在街头乞讨。王宝平摄
曾某乞讨医疗费。人民图片

  在城市的商业中心、过街天桥、地铁车站,您是否遇到过流浪乞讨者?您是否被他们的可怜所打动而慷慨解囊,抑或是为他们的纠缠所烦恼而拂袖离去?

  面对形形色色的流浪乞讨者,倾听人们对整治街头乞讨的不同看法,社会管理者应该如何破解流浪乞讨这一老生常谈的城市管理难题?

  对待流浪乞讨:

  宽容还是严管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市容环境综合考核实施方案引起了不小的风波。根据初步方案的规定,街头有流浪乞讨、露宿人员的,城管在考核中将被扣分。

  “宽容乞讨者的城市会更美好。”有媒体这样评论,现行法律并无禁止流浪、乞讨的明文规定,乞讨是一种生活方式,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

  在一片质疑声中,深圳市删除了初步方案中的“城管在考核中将被扣分”的条款,将“是否及时劝导救助”作为新的市容环境综合考核标准。

  然而,有关城市流浪乞讨管理的话题并未就此结束。

  深圳的王女士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在火车站,有不少未成年乞丐纠缠过往旅客,不给钱则会遭到他们的辱骂,真应该好好管管。”王女士还多次看到这些小孩尾随旅客,偷东西。

  不少人在网上晒自己的经历:“有的乞丐装残疾,今天我亲眼见到一个断腿乞丐站了起来,收工了。”他们呼吁:“大家别再‘献爱心’了,很多乞讨者都是有组织的、职业化的乞讨,收入不菲。”

  一边是表达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宽容,一边是要求有关部门加强管理。两种观点,如何选择?

  事实上,对流浪乞讨的管理,我国经历了从“严管”到“宽容”的转变。2003年以前,对于流浪乞讨人员,我国采取的政策是强制收容遣送;2003年“孙志刚事件”后,国务院废止了收容遣送制度,制定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强制收容遣送改为自愿求助、无偿救助。

  然而,这一改变并没有完全解决流浪乞讨的管理问题。“在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下,仅靠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说服教育很难遏制乞讨现象。”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李迎生说,同时,受乞讨致富“先驱效应”的影响,一些人以乞讨为职业,不仅拒绝接受救助,而且滋生强讨恶要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更有甚者,通过操控未成年人乞讨而谋利,或是假借乞讨的名义进行盗窃、诈骗或敲诈勒索。

  面对诸多困境,如何对待和管理流浪乞讨,考验着社会管理者的智慧。

  救助乞讨人员:

  全盘还是部分

  “当前,城市流浪乞讨问题相当复杂。在这种情况下,笼统地贯彻‘无差别救助’原则远远不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李迎生说,应当对现有流浪乞讨人员的结构作出比较明确的划分,然后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

  “目前,流浪乞讨人员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救助和保护对象’,如生活无着的外来人员、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障人员;第二类是‘打击和制裁对象’,主要以流浪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分子;第三类是‘管理和限制对象’,主要是不愿接受救助的职业乞讨人员。”北京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主任吴克明说。

  根据民政部2003年8月1日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流浪乞讨人员都是救助对象。”李迎生说,对于符合《细则》规定情况的贫困流浪乞讨人员,政府总体上应该持“宽容”态度,并予以及时救助,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而对职业乞讨应该予以“严管”,并积极劝返;对操纵乞讨的行为应当予以打击,及时解救被操纵者。

  “分类管理流浪乞讨,需要社会管理者专业化、精细化地推进管理,深入调查了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情况,这对于及时发现职业乞讨、被操纵乞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有很大帮助。”李迎生说。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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