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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男子盗窃骨灰盒勒索30万 敲诈未遂获刑

2012年07月27日 17: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丽水7月27日电(记者 童静宜 实习生 郁丽娟 通讯员 吴娟)为谋取不义之财,浙江龙泉三男子竟盗走骨灰盒,并以此敲诈勒索死者家属30万。日前,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三千元。

  为谋取钱财,被告人陈某某、林某预谋商量,打算将被害人林某某已故母亲坟墓中的骨灰盗走,并敲诈林某某,让其用钱来换回骨灰。之后陈某某又叫上被告人徐某某一起参与敲诈。

  三被告人将坟墓内骨灰盗走,并将骨灰藏匿于山上泥土中。后三被告人又到福建省购买了几张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卡,欲以此进行敲诈勒索。

  三人用新买的手机卡,以短信和打电话的方式多次向林某某勒索30万元以赎回其母亲的骨灰。

  敲诈未果后,2012年3月份,陈某某、徐某某将敲诈金额降为20万元继续以上述方式向林某某实施敲诈,后因林某某报警,陈某某等人的敲诈勒索行为最终未得逞。

  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林某、徐某某被龙泉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2年4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龙泉市公安局投案。

  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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