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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13岁男童遭“性侵”,法律不能无为

2012年08月04日 15:2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男性也需要性保护,更何况是未成年男童。13岁男孩被性服务一事,我们不能当笑话看,法律更不能冷眼旁观,当尽快将这一空白填补上。

  日前,陕西咸阳13岁的男孩鹏鹏和家人去“亚龙湾浴场”消费时,被里面的技师提供了性服务。8月2日,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组成专案组,对“亚龙湾浴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责令浴场停业整顿,因涉案女技师逃离浴场,专案组现正在全力追查。

  13岁男孩和家人去洗浴,居然被提供性服务,这本身就足以令人瞠目结舌。更诧异的是,技师在问了其年龄并得到明确回答后,仍为一个未成年男孩提供性服务,这已涉及性侵罪。而尴尬的是,由于法律并没有针对男性被性侵犯该如何定罪的规定,因而,依现行法律,性侵男童只能算是治安问题,即便警方追查到涉案女技师,检察机关也很难以“强奸罪”对女技师提起公诉,法院自然也无法判其“强奸罪”。

  更不可思议的是,如果严格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13岁的男孩鹏鹏已构成嫖娼行为,可能会受到“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够荒唐的吧——本应是刑事犯罪受害人的未成年男孩,现在却有可能成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者。明明是受害者,反倒成了施害人,让人情何以堪!

  究其原因,在于“强奸罪”的量刑定罪仅针对女性,却没有将男性涵括进去。如《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意思很明确,强奸的主体对象必须是女性,至于男性若被强奸该如何定罪,法律到目前为止还是一片空白。

  或许有人会说,男孩不但在主观上同意接受性服务,而且签了单,默认了交易。但须知,作为13岁的男孩,他还是一个不具备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哪怕他具有朦胧的性意识,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而,只要对他提供性服务,不管其同意与否,都涉嫌性侵罪,这是刑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底线所在。

  眼下,法律界正在为废除“嫖宿幼女罪”而争论不休,主张废除者认为“嫖宿幼女罪”的存在有变相为性侵幼女者开脱罪责的嫌疑。就保护未成年女性的权益而言,对性侵幼女者再怎么样地严惩都不为过。但与此同时,性侵未成年男性也不能成为法律盲区。特别是近年来,性侵男童的案件时有发生。厦门市某区法院去年审理的一件案子令人深思:一名12岁的小学生被一名初二男生劫财30元,这名初二男生还强暴了该小学生,但法院最终只是以“抢劫罪”一审判处初二男生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至于性侵罪则无从定罪。

  反观一些其他国家,对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保护并没有性别之分。在美国,对未成年男童实施性侵犯行为,将遭到强奸和鸡奸儿童罪起诉。如犹他州一中学的两名女教师因涉嫌对同一名13岁男童实施性侵犯,被当地司法部门以强奸和鸡奸儿童罪提起诉讼,而该罪行在当地法律中属一级重罪。在俄罗斯,性侵男童要面临着强奸未成年人的指控。在新加坡,性侵男童不但要被判入狱,还有可能受到鞭刑的严酷惩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性也需要性保护,更何况是未成年男童。13岁男孩被性服务一事,我们不能当笑话看,法律更不能冷眼旁观,当尽快将这一空白填补上。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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