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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诱奸男童被刑拘 律师称中国无鸡奸罪取证难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8月08日 14:0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是否批捕李军本周五前定

  法律专家称我国无“鸡奸罪”,而且存在取证难问题

  “广州市民政局处长李军涉嫌诱奸数名男童被刑拘”的消息引起多方关注。荔湾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之中,本周五前将对是否批捕李军作出决定。

  有法律专家指出,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鸡奸进行处罚,对男性强奸多是按猥亵儿童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而且存在取证难等法律问题。

  话题

  “强奸罪”仅限女性,男童受害存法律空白?

  法律人士:或以“猥亵儿童罪”或“故意伤害罪”起诉

  “‘鸡奸’只是一个民间说法,在我国并非一个法律概念。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鸡奸进行处罚,处于空白状态。”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钟闻东解释,我国传统刑法学理论根据被害人年龄阶段的差异,将强奸分成普通强奸与奸淫幼女。普通强奸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年满十四周岁)的意愿,使用暴力、以各种方式相威胁或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方式,与其进行性行为的;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不理会被害人是否同意,均以强奸罪论处。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被害主体必须是女性。”钟闻东告诉记者,对李军这种情况,被害人小于14周岁的,可能会以“猥亵儿童罪”被起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从重处罚。

  如果被侵害的对象超过14岁,行为人又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钟闻东说,行为人可能被定“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然而在现实实践上,情况却有所不同。广州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律师说,由于法律空白,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对男性强奸者最多的惩罚也就是治安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这些又必须建立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之上。可证据搜集一般都比较困难,所以受害者获得补偿的几率并不大。

  对于定罪难的问题,钟闻东深表认同。“怎么界定行为发生的状态,怎么界定强奸的内容,比如口交等行为算不算,怎么获取这些可能很快就消失的证据,这些都是问题。”

  在钟闻东看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近年来不少法律人士呼吁应该适当修改条文,有专业人士认为应该考虑将强奸罪中的被害主体扩大为女性和男性,这样会大大扩大保护范围,也有人建议适度增加其它罪名,如鸡奸罪。

  在看到媒体报道之后,世界华人性学家协会副秘书长、中国性学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华中师范大学人类性学教授彭晓辉随即第一时间在微博上呼吁:“中国大陆的刑法必须要修改:取消‘嫖宿幼女罪’;修改‘强奸幼女罪’,改成‘强奸儿童罪’,不仅涵盖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且包括不满14周岁的男童。唯有这样的修法和严格执法,才能较为有效地保护幼女和幼童。”

  “他没有疾病,也没心理疾病,仅仅是一个同性恋者,通过这些行为去伤害同性儿童。”彭教授分析,“如果将其草率地界定为娈童癖,那么,他很可能会逃避法律制裁。他的犯罪就像异性恋者性侵犯幼女一样的性质。”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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