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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称应重点做好农村养老保障

2012年08月09日 16:4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

  本报记者陈丽平

  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要重点做好农村的养老保障工作。

  农村家庭养老的路已走不通

  “长期以来,特别是在农村,我们一直强调家庭养老,这条路实际上已经走不通了。”蔡昉委员说,未来中国人口的抚养比会发生根本的变化,大约就在今年或明年,中国的人口抚养比也就是劳动年龄人口所能支撑的少年儿童人口和老年人口会降到最低点。

  蔡昉委员认为,抚养比的变化,实际上从人口结构上支撑不了家庭养老的模式,农村的情况更严重。目前按照常住人口计算,农村的老龄化程度比城市要高很多,未来还会是这样。大量的年轻人迁移到城市工作,农村的家庭养老更不可为继。此外,在家庭收入水平和国家财力都比较低的情况下,我们达到了一个比较高的老龄化程度,这种未富先老特征也不能支撑机构养老。比如,城市的土地昂贵,不管政府怎么支持,最终能够提供的机构养老的能力,仍然不能支持广大老年人的养老需要。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也认为,现在老龄工作当中一个薄弱环节是在社区,另一个是在农村。修订草案在这方面没有很细的规定,建议加以重视。

  “要更多地关注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老年人。”唐世礼委员说,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城乡老年人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在不断改善,尤其是在城市,老年人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都有了较大改善,精神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除了少数特困企业和零就业家庭以外,多数有工资收入的离退休干部、职工,晚年生活还是比较丰富多彩的。但是农村的情况差距很大,特别是贫困地区的空巢老人,他们既要带孩子,又要种庄稼,这些地方的老年人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还很遥远。

  唐世礼委员希望,国家的政策要对农村、贫困地区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有所倾斜。

  农村养老机构缺少政府扶持

  全国人大代表刘荣喜所在的灯塔村是城中村,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全村5000多人。2009年10月,为解决当地群众的养老问题,他们自筹资金3200万元,兴建了一所老年公寓——淄博市灯塔幸福苑,占地15亩,有400个床位,设施比较齐全,达到了养老院五星级水平。2010年10月投入使用后,不到两年时间入住者就达到280人次。

  “由于投资大、费用高,到目前为止老年公寓还处于亏损阶段。”刘荣喜代表说,老年公寓是民办的非营利单位,资产不能作为抵押,得不到银行的贷款,导致融资困难。从兴办到现在,老年公寓还没有得到政府财政部门的扶持资金和床位补贴。虽然国家为了扶持社会兴办养老机构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由于一些地方未将国家政策具体化,缺少相应的配套实施机制,未能发挥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机构的激励扶持作用。

  刘荣喜代表建议,各级政府要高度认识老龄化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统筹规划,在资金投入、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起主导作用,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同时,大力发展养老产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多元化的现代养老服务业,采取公建民营、民建公助、政府补贴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开展辖区养老服务项目,打造养老产业链条,把社会养老服务逐步发展成我国的主流养老模式。要重点做好农村的养老保障工作,抓好农村敬老院、养老院机构建设。

  加大对农村敬老院建设投入

  全国人大代表鲁中祝通过调研发现,农村敬老院建设普遍存在问题。

  “现在是以乡为单位建设养老院,但是规模太小,容纳不了太多老年人。”鲁中祝代表说,现在入住养老院的人多数是孤寡老人,儿女在外地的老年人进不了养老院,主要就是因为农村养老院规模太小。而规模小又造成了另一个弊端,民政部门是按老年人人数给予护理费用,所以养老院拿到的那些经费,雇不到更多的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

  鲁中祝代表建议,农村敬老院要以地方老年人的人数来核定建设规模,加大投入。对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应当有严格的培训,侍奉老年人不但要有德,更需要有专业的知识。民政部门应该设立相应的培训机构。

  唐世礼委员提出

  增强宜居环境规定可操作性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唐世礼委员提出,应增强修订草案关于宜居环境规定的可操作性。

  唐世礼委员说,修订草案第六章关于“宜居环境”中规定“国家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这一规定在城市比较好办,可以规划集中建设一些适宜老年人生活的住宅小区,也可以按这一要求建设和改造老年福利院、养老院。可是在广大的农村,老年人人口众多,居住分散,贫困地区经济困难,老年宜居住宅怎样规划、开发、建设?政府的引导、支持如何落到实处?这不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需要进一步研究。

  唐世礼委员认为,这部法律对城乡都适用,因此在可操作性上需要进一步考虑。

  萧玉田代表认为

  应放宽老年人户籍随迁管理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代表萧玉田认为,在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要考虑到异地养老的问题。

  萧玉田代表说,我国现在已经进入老龄社会,到去年年底老年人有1.85亿,占总人口比例13.7%。按照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很多老年人的独生子女都在外地工作,这样就必定出现老年人投奔子女的现象,随之而来的是户籍随迁问题。有些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户籍随迁制度,但是对老年人权益没有充分考虑。北京规定户籍随迁除了对无业老年人是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有职业的是办了退休证的,但是还有一条规定是外地无子女的方可办随迁进京手续。这种情况对一部分老年人是很大伤害。在户籍随迁上应该考虑即使是多子女的老年人,也应该允许在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工作的大城市办户籍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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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国际背景

  1996年,联合国第二次人居环境大会提出了“城市应当是适宜人类居住地”的概念,此概念一经提出就在国际社会形成了广泛共识,成为21世纪新的城市发展观。2007年,世界卫生组织在总结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展阳光老年计划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向全球推出了《老年友好型城市指南》,倡导国际社会建设适应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公共和居家环境,为老年人融入社会、参与社会创造必要的环境条件。这里的“环境”涵盖与个人、家庭和国家相关的各种因素,不仅包括物质条件也包括影响人们行为和情感的社会因素,这些因素相互影响,对老年人发挥重要作用。指南在改善老年人生活条件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指导全球各城市进行自我评估的参考标准,评估项目包括外部空间和建筑物、公共交通、住房、社会活动、社区和卫生服务等,每个项目有十多项评估内容。简言之,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就是要通过政策、服务、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支持,使人们以积极态度面对年老和老年人:认识老年人有广泛潜能;对老年人相关的需求予以积极的预测和响应;尊重老年人的决定和对生活方式的选择;保护那些最脆弱的老年人;促进老年人全面融入和参与社区生活。   陈丽平辑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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