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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称应明确老龄工作机构权力义务

2012年08月10日 13:4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置老龄工作机构,进一步明确老龄机构权力和义务,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的独立的行政部门,使老龄工作部门职能切实得到加强。

  现行法律规定模棱两可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金硕仁委员认为,这一规定本身就十分含糊,模棱两可,造成目前全国各地老龄工作机构设置五花八门,机构规格不统一,人员配置不统一,隶属关系不统一,导致各地老龄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有的省在机构改革中,首先把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降格了。

  “去年,我在调研老龄工作时,问县市的老龄工作机构设置怎么样?陪同人员说有的县市有机构,有的没有。有的县市按正科级建制设置,有的按副科级建制设置。”金硕仁委员说,“我过去在政府部门工作时,分管过老龄工作委员会。当时老龄工作委员会是政府机构,地市是正县级建制,省里是正厅级建制。现在老龄工作越来越重要,应当重视机构设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中从事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一款删除。

  “我认为删除这一款不适合,应当加以完善。”金硕仁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置老龄工作机构。与此同时,要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老龄事业,进一步加强基层老龄工作。

  老龄委应为行政执法主体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建议,要进一步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理顺老龄工作体制。

  他说,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涉及到多部门、多领域,因此需要老龄工作部门具有协调、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职能。但是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没有明确老龄工作的执法主体,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老龄工作机构不规范、领导关系不顺,有些地方老龄工作机构没有单设,多数老龄工作机构与民政部门合并办公。

  他建议,要在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老龄工作部门的执法主体。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不明确,老龄工作在维权和执法方面难度较大。”金硕仁委员也认为。

  金硕仁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即老龄工作委员会是行政执法主体,在同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法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虽然负责老年人的福利事业工作,但和执法主体是两回事。”金硕仁委员强调。

  建立综合性协调监督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姜健建议,建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的协调监督机制。由于这一法律内容广泛,涉及部门多,执法职能分散,必须建立综合性的协调监督机制,对各职能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协调和监督,才能形成有效合力,共同维护老年人权益。

  “建议加强老龄组织的建设。”邹萍委员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负责老龄工作机构的组织工作,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目前子女不赡养老人,侵占老年人的住房、干涉老年人的婚姻,甚至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虐待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经常发生,对此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建议有关机构对老年人实施法律援助,以民间调解的方式,用不伤害情感的方式妥善解决这些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

  老年人医疗保险证全国通用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萧玉田建议,医疗保险证可以全国通用。

  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萧玉田代表说,现在有些有工作的老年人退休之后有医疗保险,但是由于医疗保险不能全国通用,比如老年人在新疆退休,在新疆有医疗保险,但是到北京不能用这个医疗证,还要回新疆看病或者是到新疆去报销,这就给老年人的老有所医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建议修订草案规定,医疗保险可全国通用。当然,由于各地的标准不一样,可能有困难,但是也可以研究出一个办法,法律应有前瞻性。

  陈舒代表提出,要切实落实退休人员异地医疗保险报销问题。在参保人员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报销或委托有全国性经营分支机构的银行、保险公司代办等方式,改进服务,方便参保人员。目前我国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且长期的独生子女政策,老年人到子女居住地养老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也就带来了退休人员异地医疗保险报销问题。根据现在各地执行的政策,老年人必须自己先行垫付,然后再邮寄或把凭据带回原地才能办理报销,给老年人带来不便。要破解这些矛盾,开放式的改革思维非常重要。银行、保险机构在全国都有分支机构,解决这一问题,完全没有障碍。

  陈宜瑜委员认为

  不应规定老年人要自立自强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陈宜瑜委员认为,不应当在法律中规定老年人要自立自强。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鼓励老年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老年人应当遵守法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陈宜瑜委员说,“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是对妇女提出的口号,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不太合适。鼓励老年人自尊、自信、自律,遵守法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合理的。但过分强调老年人自立自强,不符合老年人的情况。

  张学忠委员指出

  再穷也不能穷在老年人身上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张学忠委员提出,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不仅要有法可依,还必须做到执法必严。

  张学忠委员强调,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领导是关键。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和做好老龄工作的紧迫要求,增强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对老龄工作的支持力度。

  张学忠指出,一些人不是把老年人当成财富,而是当成包袱,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社会发展的成果是几代人累积的成果,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都是不同发展阶段创业的权利主体,而不是彼此的附庸或包袱。一个地区和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多少和老年人与社会共享程度的高低,固然与本地区、本单位的经济实力有关,更重要的是心中是否有老年人。心中有了老年人这个群体,再大的困难也能克服,再穷也不能穷在老年人身上。各级党委和政府应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自觉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涉老相关政策和规定,使老年人与社会其他人一样,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提高老年人在经济、医疗、服务设施、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保障能力和水平。

  相关链接

  美德日等国家养老机构的类型

  从功能上分,美国养老机构有三类:一是技术护理照顾型养老机构。主要服务对象为需要24小时精心医疗照顾但又不需要医院提供经常性医疗服务的老年人;二是中级护理照顾型养老机构。主要收养没有严重疾病,需要24小时监护和护理但又不需要技术护理照顾的老年人;三是一般照顾型养老机构。主要为需要提供饮食、住宿条件和个人帮助,但不需要医疗服务及24小时生活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德国养老机构分为普通养老院和护理院两大类。普通养老院又可细分为国办、社会办、私人办三种。国办养老院的服务对象仅限于政府官员、法官和职业军人等特定群体,费用由国家承担;社会办养老院是由基金会牵头集资创办,其运行所需费用由基金会掌控;私人办养老院来自民间,支出完全由机构负责。护理院主要接收需要长期照顾的老年人。

  按设置与运营主体性质,日本养老机构可分为两类:一是非营利性养老护理机构,由社会福祉法人、医疗法人、公益法人等设置与运营;二是营利性养老护理机构,由财团法人等设置与运营。

  陈丽平辑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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