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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宝马撞人案宣判 撞人者被判一年

2012年08月11日 13:2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年5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曾在网络上轰动一时的“中山宝马撞人案”开庭审理(详见南方日报中山观察5月22日报道)。昨日,笔者获悉,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2435.7元。

  据悉,被告人徐某系中山市百家照明有限公司董事长,企业年销售额过亿,其公司产品被称为照明品牌中的“劳斯莱斯”。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0月5日,徐某驾驶一辆宝马轿车行驶至古镇镇古一新兴广场一带时,再次遇见其妻及其离婚案代理人孙某宝,见孙又持相机对其拍照且并未避让,徐某遂驾车撞向孙某宝,致使其右髌骨骨折。

  庭审中,徐某及其辩护人称,徐某并无伤害孙某宝的故意,本案系交通事故。

  法院经查,案发当日,徐某见孙两次对他拍照,他的怨恨情绪加剧,因此驾车撞向孙。且证人郭某证言等材料也证实,徐某驾车加速撞向孙某宝。

  对于孙某宝及其代理律师所称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法院表示,徐某在驾车撞向孙的过程中,有刹车及左转向行为,可见其并无杀害孙的目的,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孙某宝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长欣 通讯员/李世寅 邝羽)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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