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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安溪三男一女聚众淫乱被抓 组织者获刑一年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8月14日 10:12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福建安溪三男一女聚众淫乱被抓,日前,组织者林某某被安溪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淫乱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 三男一女在民宅淫乱

  林某某家在安溪某乡下,今年才19岁的他,在去年犯下了一宗不光彩的案件。

  去年10月24日,林某某在同村村民a(化名)的房子二楼房间内,提议、策划由a、b、c(后两人亦为化名)三名男子和女子阿桑(化名)进行淫乱。作为组织者的林某某并未参与淫乱。

  去年11月5日,林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今年3月30日,林某某被逮捕。

  背后 女方曾报警称“被强奸”

  针对此案,安溪相关部门不愿透露任何消息。

  据相关知情人介绍,林某某和a、b、c三人年纪相仿,无正当职业,阿桑也与他们认识。“事情发生后,阿桑的不正常表现引起了家人的怀疑。”该知情人说,在家长的追问下,阿桑说自己被a、b、c等人欺负了。

  家长一听非常着急,以阿桑被强奸为由向安溪警方报案。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并非“强奸”,而是阿桑自愿的,根本不符合强奸罪的特征。“阿桑相对同龄人来说,智力有些低下,但经司法鉴定,她有性自卫能力。”该知情人说,最后警方没以“强奸”立案,经过详细调查,认定了这是一起聚众淫乱案,林某某是其中的组织者和策划者。

  判决 聚众淫乱组织者获刑

  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庭审时,林某某都承认了,并认罪。

  经过审理,安溪县人民法院认为,林某某策划多人共同进行猥亵、淫乱,他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他犯聚众淫乱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案发后,林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聚众淫乱罪判他有期徒刑一年。

  昨日记者了解到,判决后,林某某并未上诉。

  据悉,1997年,《刑法》修订后,才有了“聚众淫乱罪”的罪名。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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