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广州2011年住房公积金管理类“民告官”案492宗

2012年08月17日 09:37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市法院发布2011年行政审判白皮书

  去年“民告官”2489件

  记者从广州中院刚刚发布的“2011年广州市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获悉,广州市两级法院去年共新收行政一审案件2489件,数量比较集中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类案件,以街、镇政府为被告类的案件,城市建设管理类案件,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体现了上述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纠纷比较频繁,矛盾相对集中。

  白皮书显示,2011年广州市两级法院新收住房公积金管理类一审案件492件,这类案件为近年来新出现的案件类型,但增长速度快、数量大。近几年房地产价格的波动和高涨,使职工更加关注所在单位公积金缴存状况,部分单位未能及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相关的制度,导致这类案件呈集中出现的情形。

  以街、镇政府为被告的案件达到378件,绝大部分案件种类为基层政府处理村民待遇纠纷时引起的行政纠纷。

  城市建设管理类案件的数量达到315件,其中房屋登记类案件达到了196件。其原因在于目前房价高企,利润丰厚的驱动,导致房屋交易、遗产继承、拆迁补偿行为的集中发生,而房屋登记行政机关在管理中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不透彻,审查力度不到位,是致使诉讼高发的重要原因。

  据悉,从2010年开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创立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对广州市每一年的行政案件审判情况和行政执法状况进行剖析,并向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对策和建议。

  [案例一]

  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的哥猝死算不算工伤

  詹某是广州出租车司机,上诉人蒋某是詹某的妻子。2010年10月4日16:30左右,詹某接班开夜班车,次日凌晨2时多到黄埔大道中一处洗车点洗车。洗完车后,詹某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后返回其住所。当天10月5日早上约7时左右对班司机黄军燕开早班车,后于当天16时30分左右发现詹某在住所床上失去知觉。120救护中心到场证实詹某已经死亡,经医生、法医推断其死亡时间在5-15小时之内,死亡原因为猝死,警方排除他杀的可能。2010年11月17日,蒋某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不被认定。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

  二审法院查明,2009年4月10日,詹某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其中规定詹某“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而该出租公司与员工的承包合同管理细则规定,“卫生放心,车辆使用企业规定的座椅套,搞好车容车貌,做到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保证车厢内卫生。”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2010年10月5日凌晨2时许负责洗车的两名洗车工的证人证言综合判断,詹某当时身体已经非常不适,旁人从肉眼即可判断詹某当时“没有精神、脸色苍白、很难受、一声不吭、有气无力、与平常不一样”,詹某也对洗车工说他不舒服要回家休息,可见此时詹某已经出现疾病的症状,应当认定詹某在洗车时突发疾病。

  那么,詹某在洗车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在工作岗位”?根据詹某与原审第3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詹某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而根据该出租公司与员工的承包合同管理细则,出租车司机需做到“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等卫生保障措施。詹某从事的是出租车司机工作,鉴于该工作的特殊性结合单位的管理要求,应当认定每天收车前清洗车辆属于司机的工作内容,詹某于此时突发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詹某于2010年10月5日16时30分左右被发现死亡时,经法医推断其死亡时间在5-15小时之内,距离当日凌晨2时许突发疾病未超过48小时。为此,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予以纠正,撤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詹某的工伤认定,并要求其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二]

  被告:花都区地税局

  案由:举报不合格发票仅奖励5元

  2010年9月27日,林某向花都区地税局检举,花都区汽车客运站开具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经核查,检举情况属实。按照花都区地税局的处罚决定,2010年10月19日,花都区汽车客运站向地税局缴纳了罚款500元。

  2010年11月8日,花都区地税局将该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书面告知林某,并决定发放举报奖金5元。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花都区地税局对林某检举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后,根据林某贡献大小予以奖励,应予支持,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上述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二审法院认为,举报奖励本是税务部门提出并倡导,目的是为了监督各种应税行为,林某响应税务部门的提议进行举报,仅被奖励5元,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的奖励标准,且如此奖励也无法起到鼓励举报的积极示范作用。故撤销花都区地税局此前作出的奖励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处理。(记者/洪奕宜 通讯员/杨晓梅)

【编辑:张志刚】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