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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遇盗刷 举证责任应倒置

2012年08月17日 10:4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银行卡未离身,可卡中2万元存款却不翼而飞,储户周某被告知银行卡被克隆存款遭到盗取。与银行协商赔偿未果后,周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银行提供的银行卡不具有完整的防伪功能,提供的自动柜员机不具有识别伪造银行卡的功能,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银行卡被克隆盗刷事件屡有发生,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已引起顾客、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高度重视。但即便如此,银行卡被克隆盗刷事件也没有因此而减少,且手段层出不穷。从储户的角度来看,只要使用储蓄卡,就不得不时刻面临着陷入不法分子埋伏的危险。键盘记忆膜、微型摄像头、磁条复制器这些可怕的隐形设备,随时可能让储户辛苦劳作挣来的钱不翼而飞。

  面对大量“克隆银行卡”纠纷,各地法院对银行和储户的责任划分并不统一,判令银行不承担责任、按比例承担责任或承担全部责任的都有典型案例,同案不同判现象十分严重。目前,盗刷银行卡案件的争议集中在银行卡密码的泄露方式上。银行卡密码的泄露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储户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的不当导致密码泄露,责任在储户一方。譬如,储户将密码告知他人,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借与他人使用银行卡等。另外一种情况是银行系统的漏洞造成密码被盗取,责任在银行一方。譬如,不法分子在银行的ATM上装置记忆膜、读卡器,或在ATM旁装置微型摄像头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方要让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拿出相应的证据。储户如能提供监控录像等相关证据,证明储户确实是在银行系统内的场所被盗取了密码,那么银行就必须承担全责。但储户根本无力提供这些证据,想以此证明自己在使用银行卡的过程中不存在过失更是难上加难。

  如果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仅仅因为储户无法举证银行方面有过失,而只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去判定案件,用户往往会败诉,显然也是不公平的。将银行卡被复制盗刷的原因仅仅归结为用户不慎,显然有些牵强,因为绝大部分用户无法举证:自己未主动将信息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系被他人秘密窃取。

  银行卡被克隆盗刷由来已久,主要原因在于银行方面并不具有银行卡真伪鉴别的能力,由此才造成了不法分子的猖獗。这也是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令银行承担全责的主要理由,但并非所有储户都有此待遇,大多数此类案件银行被判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借鉴医疗事故纠纷的审判原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适用于“克隆银行卡”纠纷中,即由银行方面证明储户存在过失,所刷卡系本卡非克隆卡,储户方才承担责任,否则,银行承担全部责任,从而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确实增加了银行方面的举证责任,这看似偏袒储户,实则不然。因为,现今科学技术发达,防止银行卡被盗并不是不可能,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磁条卡已经很少使用,大多是IC卡。IC卡复制难度极高,具备很强的抗攻击能力,很难被复制和伪造。早在2005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可是至今为止未推广实行,关键问题是因IC卡造价高,银行方面舍不得更多的资金投入。随着盗版技术的升级,克隆一张卡越来越容易,面对如此猖狂的盗卡行为,银行应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能够切实保护储户的利益,体现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服务合同的平等关系,增强储户使用银行卡的信心。这一原则的适用,也会倒逼银行主动增强银行卡的安全性能和技术水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应红 朱晓源 )

【编辑:阚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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