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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盲犬被归入宠物行列频遭公共场所“禁止入内”

2012年08月18日 10:15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被视为盲人眼睛的导盲犬越来越多地进入盲人的生活,然而这双“眼睛”却总是被公共场所“禁止入内”。尽管于8月1日开始实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为盲人携带导盲犬乘车、逛超市等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8月14日又传来了杭州市萧山区盲人许先生的导盲犬被拒绝上公交的消息。在2008年奥运会期间允许导盲犬进入比赛场馆、公共场所的北京,也频频发生导盲犬被拒绝进地铁、上公交的事。

  导盲犬频遭禁入

  导盲犬是一种经过严格训练后的工作犬,是视力障碍人士出行、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工具。它们习惯于颈圈、导盲牵引带 和其他配件的约束,懂得很多口令,可以带领主人安全地去学校、商店、洗衣店、街心花园等地方。因为有了导盲犬的帮助,视力障碍人士可以方便地出入诸多场合,积极地融入社会生活,实现自我价值。

  很多人曾为电影里的导盲犬小Q泪流满面,可现实中遇到导盲犬时,却表现出截然不同的态度。而且,我国导盲犬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一个较为尴尬的境地。在法律上未能赋予导盲犬作为特别性质工作犬的相应权利,而是将其与家养宠物犬相混同。这使得导盲犬被拒上公交地铁、被拒出入商场医院的事件屡见不鲜。对于一些虽提及导盲犬的法律法规,也因未能将其权利具体明确化,使得有法可寻,却无法可依。

  陈燕的故事很多人都听过——中国第一位女盲人钢琴调音师,中国盲人中第一个会骑独轮车、游泳、骑自行车……然而当陈燕从大连领回自己的导盲犬珍妮时,却频频被地铁、公交、商场等公共场所拒之门外,陈燕也只能和珍妮一起待在家,出行更加不便。

  今年6月29日,《新华每日电讯》报道,导盲犬珍妮因为被拒绝太多次,已经害怕听到“地铁站”,陈燕说:“珍妮和我一样,怕被拒绝。我一直努力能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可是太难了。”

  导盲犬渐入公众视野

  虽然导盲犬大家早就有耳闻,但我国法律长期没有对导盲犬的法律规定,2008 年北京残奥会成为了导盲犬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转折契机。早在2000年我国申办2008年奥运会时,就曾承诺导盲犬可以入境。 2008年4月24日,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北京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导盲犬使用和管理的通告》,其中规定导盲犬作为特殊犬类,被允许随盲人出入所有比赛场馆、竞赛场和公共场所, 同时为导盲犬入境打开了便利之门。

  但2008年奥运会后,导盲犬的身份又再度成为争议焦点。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而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也只是规定该市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可免费携带辅具,如轮椅、拐杖,并没明确导盲犬是否可享受同等权益。因此,视力障碍人士带导盲犬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依旧经常遭拒,相应权益得不到保障。

  直到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通过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其中第十六条规定,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该条例已于2012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条例第一次明确赋予了导盲犬可出入公共场所的相应权利, 对于导盲犬的法律保护是一次里程碑似的进步。

  导盲犬不能“逗着玩”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实施,赋予了导盲犬诸多权利。在陪同主人出行时,导盲犬享有被允许乘坐公共汽车、地铁、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权利。任何司机或乘务员不得随意拒绝导盲犬的搭乘,或附加其他出入的条件,如要求导盲犬需后上先下、需由乘务员牵引、或要求携带者抱着乘坐等条件。

  外出时,导盲犬对盲人的安全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对方向及周边事物的判断,直接决定着牵着它的盲人的判断,因此,在导盲犬工作时,他人不得对其进行任意的触摸拍打、投食喂食,更不能以各种声响、气味、手势等方式干扰导盲犬的工作。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初衷是为了创造无障碍的环境,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而商场、医院、宾馆等公共场所是视力障碍人士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地点,作为其引导者的导盲犬有权陪同他们出入此类公共场所。虽然饭店和医院等公共场所可能对卫生有特殊要求,但基于导盲犬选定标准的严格及卫生防疫的规范,这样的阻拦理由很难成立。而且,公共场所的工作、服务人员应在平等对待的基础上,尽量提供必要协助和无障碍服务。

  当然,作为导盲犬的主人,视力障碍者与导盲犬一起进入公共场所时,也要积极对外宣明导盲犬的身份,以便周围人群能够理解并予以配合。如在导盲犬引领主人外出时给其穿上带有表明其导盲犬身份的外套、配戴专业的鞍具、悬挂身份标识牌等,这些物品常应为固定的样式、鲜艳的色彩及清晰的文字。另外,视力障碍人士在带领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时,也应主动向服务人员或工作人员告知其所牵引的为导盲犬,出示相关证件,避免误会的发生。

  在带领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时,主人们也应遵从各公共场所必要的秩序,不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比如导盲犬有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应尽量避免占据乘客的座位,不阻碍他人的正常通行;在饭店就餐或宾馆入住时,应保证导盲犬的卫生,尽量避免导盲犬排泄物的随处散落,且应保持必要的安静,在导盲犬持续发出噪音时,应及时将其带离。

  保护导盲犬“入门”有待完善

  对于导盲犬的保护,现有法律规范仍过于宽泛,尚需进一步的完善,使新规实施的各个细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比如,在导盲犬培训质量、身份认证、管理制度上,仍需进一步明确负责的部门及确定的标准;对于违反规定,侵犯视力障碍人士携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权利的情况,相关处罚措施及办法,仍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化。

  此外,我国大多数人目前对导盲犬的认识不是很多,常会因为不了解而对其产生排斥和恐惧心理,故应通过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大众了解导盲犬的特点,理解其工作性质,清楚法律制度对其的特殊保护。徐天元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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