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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就餐不慎摔成9级伤残 火锅店被判赔3万余元

2012年08月21日 13:40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吃火锅摔成九级伤残

  法院宣判:火锅店承担60%赔偿责任

  因地面湿滑,市民周女士在火锅店就餐时不慎摔倒,从健全人瞬间变为残疾人,当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时,火锅店以“已设置‘小心地滑’警示牌”拒绝担责。昨日,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兰州中院终审宣判:火锅店承担60%赔偿责任,定期向周女士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3万余元。

  2009年9月7日,市民周女士一家来到位于城关区的甜甜火锅店用餐,期间,周女士带着小孩去卫生间,在她返回自己就餐的餐桌附近时,不慎右脚打滑,身体失去重心的瞬间,周女士赶忙用左膝着地,这一举动导致她左膝髌骨骨折。在甘肃省中医院治疗半月后,周女士做了伤情鉴定,结果显示:九级伤残。

  对于这起意外,周女士认为火锅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自己摔倒的重要原因,她要求火锅店承担因此造成的各种损失。主张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火锅店认为,自己已经在店内的楼梯、过道和水池等处设置“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并且除过道外,其他地面上均铺设有防滑地砖,在如此重重保护下,作为成年人的周女士应注意到这样的提示,并尽到特别注意和自我保护的自警义务,更要为自己的摔倒负主要责任。

  该案在第一次审理后,城关法院认为:在法律规定里,经营者应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还包括:“要求其对可能出现的危险也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人员,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对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说明,对于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减少损失。如果经营者在发生危险时没有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则认为经营者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鉴于事故的发生双方均有责任,法院一审判定火锅店承担周女士各项损失的60%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周女士自行承担。

  法院宣判后,火锅店不服,上诉至兰州中院,中院审理后认定事实经过,认为火锅店经营者,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已在其经营场所内的楼梯、过道和水池等处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并在除过道外的其他地面上铺设了防滑地砖,但从摔倒现场的地砖划痕照片看,地面上似有层状物,可以印证当时经营者的提示措施和地砖的防滑效果或店内地面保洁状况不足以有效防止顾客滑倒受伤。由此,兰州中院维持原判,在限定时间内,火锅店向周女士支付各项赔偿款的60%,共计36722.49元。(记者 许沛洁)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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