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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中掺混可能引发爆炸 浙四黑心商受审

2012年08月22日 21: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嘉兴8月22日电(见习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秀舟)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安全,关系着千万老百姓的身家性命。可不法商人为了赚黑心钱,竟冒险将容易引起泄露、爆炸的二甲醚掺入其中。8月22日上午,浙江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栖真液化气站做如此“小动作”的4名被告人站在了秀洲法院的被告席上接收法律的审判。

  栖真液化气站原是嘉兴油车港镇最大的一家液化气站。4月8日,警方联合质监部门突击检查该液化气站,对现场的液化气进行抽样并检测。

  检测显示,现场查获的4辆槽罐车、该液化气站4台固定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及已充装完毕的67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内的气体二甲醚含量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案发后,装载二甲醚的豫J75299槽罐车逃逸。

  据悉,二甲醚的氧化性、腐蚀性很高,会腐蚀液化石油气瓶的橡胶圈等,容易导致泄漏甚至爆炸事故。

  8月2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宋某、薛某、泉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秀洲法院提起公诉。

  8月22日上午,秀洲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机关当庭指控,今年3月中下旬开始,被告人陈某和妻子宋某为降低产品成本,非法牟利,在共同经营的栖真液化气站内,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违禁掺混二甲醚,非法生产、销售伪劣液化石油气共计30吨以上,销售金额198000元以上,未销售液化石油气货值金额597000元。而被告人薛某和泉某在明知液化气中已经混有二甲醚的情况下,仍将上述混合气体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为生产、销售该伪劣产品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认为,4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量刑。被告人薛某和泉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未遂,依法对该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和宋某供诉反反复复,而且有所保留,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和宋某均表示对犯罪数额有异议。陈某在庭上言辞含糊,直说自己“记不清楚,有点糊里糊涂”,只知道是山东人到站里推销的。“价格便宜点,我想试试看,对危害性不清楚。”被告人薛某和泉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该案将择日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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