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扩容 强化监督检查落实政府责任

2012年08月27日 13:2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8月27日电 (记者 余湛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首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草案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检查”一章,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政府责任。

  草案指出,近些年,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人员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和不作为的监督缺乏法律规定是现行相关法律的共性问题。

  现行环保法是1989年通过实施的,是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制定的,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将修改环境保护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的论证项目。

  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基本手段和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的内容。汪光焘说,草案新增了一条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获取环境信息。

  总量控制制度是环境保护工作从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汪光焘表示,对尚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以及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

  汪光焘说,为了推动解决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破坏、农村环境污染、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等问题,在现行环境保护法有关条款规定基础上,草案一是规定在资源开发利用中应当依法制定并实施有关保护生态环境和恢复治理的方案。二是规定加强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监管,明确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村环境治理。三是规定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