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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婚姻法》修改:感情破裂条款和军婚引争议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8月28日 16: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1989年4月,江西省上高县锦江乡的一对农民夫妇到乡里和和气气地办理离婚手续。图/ 新华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张春生:亲历1980年《婚姻法》修改

  张稼夫很激动地从会场后面走到前面来,问彭真:“‘感情确已破裂’,彭真同志你手里有没有一把尺子?如果有我就同意。如果没有,那就是法官说了算,我不赞成。”彭真当时就笑了,他说:“你把我问住了。”

  本刊记者/申欣旺

  1979年9月底,37岁的张春生调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时,对法律可以说一无所知。

  法制委员会1979年3月成立,彭真任主任,80位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是中共高级干部,就是资深法学家。百废待兴的海量立法工作,奇缺年轻的办事人员,是否学过法律,就无法强求了。

  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60年代曾在北京师范大学做过政治理论课教师、此前在街道办事处任副主任的张春生,被调进了法制委员会。

  张春生来到设在人民大会堂南三楼的法制委员会办公室时,像他这样的年轻人已有20多个。他们自嘲不是和尚,不懂念经,“剃了个光头就混进来了”。

  张春生被分配到法制委员会下属的研究室,工作主要是抄抄写写、调查研究。就是在这里,他从最初“看着法律条文就犯困”的外行,一路成长,直至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83年法制委员会改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现为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

  张春生进入法制委员会之时,正逢《婚姻法》的修改,这成为他法律之路的起点。因而,经过30多年,他对这部法律的立法经过依然记忆清晰,如数家珍。

  张春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1980年的《婚姻法》中,有4个问题争议最大。在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前,法制委员会党组以彭真的名义,专门向中共中央打了报告。胡耀邦率中央书记处讨论后,批准了这个报告。

  遇罗锦离婚案

  这4个问题中,首当其冲的是离婚问题。

  离婚问题可以说是这次《婚姻法》修订的直接原因之一。经过10年文革,婚姻家庭领域成为受破坏的重灾区。1978年9月,中国妇女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前后,时任全国妇联主席的康克清两度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建议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报告。很快,经批准,由全国妇联牵头,组成了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康克清为组长。

  妇联倾向于对离婚加以限制。因为,有一种意见认为,正是因为离婚太自由了,才导致当时社会上出现了如此之多的“第三者”现象。

  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这一离婚条款,在张春生看来,贯彻了当时在世界上比较先进的“破裂主义”离婚原则,可以说离婚很自由,“相当现代,相当人性”。

  张春生解释,当时做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解放人,尤其是解放妇女,因为那时候男女不平等,提出离婚的大多是妇女。

  不过,1950年的《婚姻法》从某种程度上也为离婚设置了一些限制,即需先经调解。时任全国妇联副主席邓颖超对这一规定有不同意见,为此专门给中央写了一个报告。“邓颖超反对调解,她的理由是,只要写了调解就可能拿着调解做借口,不许离婚。”张春生说。

  这一意见最终没有被接受。“调解是为了家庭稳定,为了社会稳定,个人自由和家庭稳定之间需要一定平衡。”张春生这样评价。

  《婚姻法》所规定的比较自由的离婚条款,帮助当时不计其数的深受包办买卖婚姻、重婚、纳妾、虐待、遗弃之害的当事人挣脱了不幸婚姻的枷锁。到上世纪70年代末,包办婚姻的问题已经大大改观。

  但在文革之后的新形势下,离婚自由受到了挑战。

  遇罗锦离婚案成为冲击社会观念的典型事件。

  遇罗锦的哥哥是因反对“血统论”而闻名、1970年遇害的遇罗克。受遇罗克牵连,遇罗锦曾因“反动言论”被劳教三年。1978年7月,经人介绍,没有北京户口的遇罗锦和北京一姓蔡的工人结婚。婚后,蔡为妻子的事多方奔走。1979年,遇罗克兄妹均获平反。

  1980年5月,遇罗锦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理由是她和丈夫之间没有爱情。男方认为遇罗锦亏欠他很多,“没有爱情”只是一个借口,根本是忘恩负义,拿他当在北京落脚的跳板。社会舆论也多站在他这一边。

  这个案件正好发生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给修法带来现实的考验。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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