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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翁“白菜价”卖房给儿 老伴不满状告父子

2012年08月29日 09:09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在今天,1万元购买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恐怕很多人做梦都不敢想,但60岁的方某却做到了。只可惜房子过户不到半年,他就被年逾八旬的母亲诉至法院,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方某80多岁的老父亲。

  “老伴背着我把房卖给了儿子”

  “这套房子是父母自愿赠给我的,不存在买卖关系。”庭审一开始,方某的情绪十分激动,坚决要求法院驳回母亲的起诉。

  方某是家中的老大。据方某说,这些年父母一直由他照顾,因为他十分孝顺,父母多次商议,决定将居住的房屋赠给他。

  “去年10月份,两位老人立下遗嘱,要把房子送给我,剩下的部分财产留给我弟弟。”

  方某向法官出示了父母的遗嘱,证明自己取得房产有理有据,符合两位老人的意愿。

  方某的母亲何老太现年84岁,庭审中断然否认了方某的说法。

  “俺俩虽然都80多岁了,但身体还可以,怎么会现在就把房子给他(方某)?”何老太说,去年12月份,方某哄着她老伴背着她以1万元的价格将房子转到了方某的名下。

  “老伴背着我把房子卖给了儿子。”何老太对于老伴与儿子的做法十分不满,认为父子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赠与不成立,买卖违法被判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现在两位老人尚在,即使遗嘱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方某不能据此取得该套房产。

  此外,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间另有约定。而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涉案房屋作为何老太和老伴的夫妻共有财产,在处分时应由二人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方某的父亲在未经何老太同意的情况下,与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昨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判决,方某与其父亲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河南法制报记者郭跃华通讯员王欣若愚)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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