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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购的便宜房是无产权房 女子状告卖方求赔偿

2012年08月29日 09:53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抢购的便宜房是无产权房女子状告卖方求赔偿
刊载卖房信息的报纸

  花了14万多元,准备在南宁市买两套房,本来以为“抢”到了便宜。等到要签合同时,才发现 “卖”房给自己的“商家”,根本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质。而这两套房所在公寓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商家”也是租赁而来。眼看14万元买房“变”租房,买房人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8月27日下午,这起离奇的房屋买卖纠纷公开审理。

  离奇事:

  抢购便宜房碰到无产权房

  河北人邓女士今年30岁出头,今年3月中旬,她到南宁旅游时被美丽的绿城吸引了。随后,她在一份名为“雄基信息”的报纸上,看到一则商品房销售广告。广告显示,在南宁市江南区菠萝岭东街菠萝岭小学旁,有一个“东街1号公寓”,每平方米仅1800元起销售,今年6月就交房。对此,邓女士很动心。

  今年4月8日,邓女士到该楼盘现场考察时,看中了该公寓9层一套81平方米总价17万多元,和一套52平米的小户型房子,两套房总价29万多元。当天,邓女士就与负责该公寓“销售”的南宁市九焱商贸公司(以下简称九焱公司)签订了两份订单。并按照协议,往九焱公司指定的账户,账户名为黄某某的账户转入3万元定金。

  邓女士在诉状中称,按照协议约定,双方应该在今年4月15日前,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但九焱公司一直拖到今年4月17日,才通知邓女士签订买卖合同,同时邓女士要先支付两套房屋一半的房款。当天,邓女士往黄某某的账户里转入 11.6万多元,加上之前的定金,刚好够两套房一半的房款。

  随后,邓女士准备与九焱公司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可九焱公司拿出的合同却让她傻眼了,因为该公司根本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质,连九焱公司销售公寓的土地也属于那洪街道办某村集体所有,九焱公司仅是租赁,租期为35年。

  花近30万买两套房,居然拿不到房产证,邓女士拒签合同。随后,邓女士将九焱公司及黄某某告上江南区法院,要求他们返还11万多元的房款,依照定金罚则偿还双倍定金6万元,并赔偿她因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5000元。

  邓女士认为,她是买房的,因九焱公司根本没有“东街1号公寓”的所有权,却隐瞒出售房屋的情况,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根据合同法115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的义务,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因此,九焱公司应双倍返还邓女士的定金。

  而九焱公司认为,他们与邓女士签订的只是个订单,这个订单只是租金订单。九焱公司在租赁中无任何违约行为,他们完全可以在约定时间内交房。要求他们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没有依据。

  邓女士则坚持认为,她是被虚假广告蒙蔽了。作为被告的九焱公司和黄某某,应共同承担她的损失,赔偿她双倍定金及损失。

  九焱公司也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而黄某某仅仅是因为与该公司存在债务关系,只是个收款人,与该案没有关系。

  由于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黄女士是否拥有“东街1号公寓”的使用权,法官表示将实地调查取证后,再审该案。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争议一:

  买卖房屋还是租赁房屋

  8 月27日下午,九焱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现场辩称,九焱公司从来没有开发过“东街1号公寓”。所以,九焱公司与邓女士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他们只是受拥有该公寓使用权的黄女士所委托,对该公寓进行租赁经营。他们与邓女士是租赁关系,既然是租赁,要返还房租,没有事实依据。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九焱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黄女士的委托授权书。可当法官询问,九焱公司如何证明黄女士拥有该公寓的使用权时,九焱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不清楚。

  邓女士的代理人反驳说,双方一开始签订的订单上,所用的字眼都是“房屋联建”总价。这个表述,让邓女士理解是房屋价格。订单上没有任何字眼说是租赁。而且,在“雄基信息”上刊登的广告内容,也说“买房就买东街1号公寓”。这些都说明,九焱公司是销售该房产。

  “‘雄基信息’上的广告并不是九焱公司发布刊登的,这个广告不能说明九焱公司销售房屋给邓女士。”九焱公司的代理人辩驳说。而且,按照南宁市目前的房价,17万元不可能买到80多平方米的房子。这两套房,他们只是租赁给邓女士,而邓女士所交的钱是30多年租赁房屋价钱。

  “在该广告上留的咨询电话,在邓女士与九焱公司签订的订单上也有,这个又该如何解释?”邓女士的代理人问。对此,九焱公司的代理人回答说不知道。

  当法官询问九焱公司,怎么证明他们是租赁,而不是买卖房屋给邓女士时。该公司代理人表示,他们没有证据,只是提出这个理由。

  争议二:

  是否违约,适用定金罚则吗

  在当天的庭审中,双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九焱公司是否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偿还6万元定金给邓女士。 (记者 王斯 通讯员 郑白 宋丹丹 文/图)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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