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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妪听讲座发病死亡 家属起诉索赔15.8万元

2012年08月30日 14:38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0)

  在听保健品讲座过程中,76岁的老妪突发急病,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老人的女儿将讲座的主办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15.8万余元。

  76岁的施奶奶原来是本市某大学的老师,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和冠心病,且她老伴儿也患有糖尿病。从2011年开始,施奶奶开始为老伴儿购买一种据称能抗糖尿病的保健品“胰肽素”。这种保健品是西青区某食品销售中心经营者以济南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在津销售的。施奶奶的女儿对记者说:“从 2011年下半年,他们开始在津南区某宾馆,以会议营销的方式招揽天津市范围内的老年人员听课,推销‘胰肽素’。妈妈先后给爸爸购买了将近1万元的保健品。今年3月的一天,经销商工作人员给妈妈打来电话,称要在津南区一家宾馆举行‘胰肽素’的讲座。妈妈决定参加这次促销讲座。”今年3月30日,主办方派车接施奶奶和其他老年人到津南区听课。但在活动中,施奶奶突然昏迷不醒。当天午后,老人死亡。“医生怀疑妈妈是脑干梗阻,但CT显示妈妈的脑内无异常。”

  施奶奶的女儿认为,主办方对其母亲的死应该承担责任,于是将西青区某食品销售中心的两位经营者和济南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昨天,记者与西青区某食品销售中心的经营者进行了联系。该经营者表示,当时现场没有发生意外,施奶奶是自己发病死亡的。既然其女儿已经起诉,那么就听从法院的判决吧!济南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划部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方便发表意见,但要将死者女儿起诉的事告诉单位领导。

  家住本市红桥区的高大爷也曾在别人的怂恿下,参加过保健品讲座。他对记者说,那次活动中,听讲座的人都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的人甚至已经80多岁了。

  像施奶奶、高大爷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哈特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活动的主办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就老年人保健品讲座来讲,主办者应该在现场准备药物、抢救设备,并组织专业医护人员在现场以防万一。另外,讲座的内容不能刺激老年人,时间不应冗长。(涉案人物均为化名)(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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