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妇女割草时割破电线被电死 供电公司被判赔9.9万元

2012年08月30日 19:4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徐州8月30日电(李东艳 公常)一中年妇女王某在鱼塘边割草时,误割草丛中的胶皮线,不幸触电身亡,身后留下一个5岁大的女儿。王某的家人认为,悲剧的发生与供电公司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有关,遂将其告至法院。30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该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认定王某触电死亡是多个因素间接结合导致的结果,应当根据相关责任人的原因力比例来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判令供电公司赔偿共计9.9万余元。

  2011年8月28日早上6点多钟,家住江苏邳州某镇的中年妇女王某在自家承包的鱼塘边割草时,不小心割破了从架空线通往鱼塘增氧机的胶皮线,导致触电经抢救无效身亡,身后留下一个5岁大的女儿。

  悲剧发生后,王某的家人发现,事发地带的线路电表以下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他们认为这与王某的触电身亡有直接关系,遂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

  针对王某家人的起诉,供电公司认为发生触电事故的线路产权系与王某同居生活的窦某所有,而末级漏电保护装置应由用户安装,并且由用户自行维护管理,至于中级保护器、总保护器是否安装与王某的死亡没有关系,故责任应由窦某承担,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窦某、供电公司之间不构成共同侵权,王某触电死亡是多个因素间接结合导致的结果,应当根据各责任人的原因力比例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窦某违反用电管理规定,在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情况下用电,存在过错;供电公司享受该线路的营运利益,理应承担维护管理义务和触电风险,但其未尽到相关监督、管理、维护以及安全隐患消除等责任,对王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死者王某在割草时不注意线路的存在,忽视安全隐患,导致自己触电身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由供电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经过计算判决由供电公司赔偿9.9万余元。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