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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贩毒10公斤 五名主犯分获死刑和无期

2012年09月03日 14:55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运输毒品达10公斤的特大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应某等5名被告人死刑和无期徒刑,与其同居的未成年人女友陈某以窝藏毒品罪被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

  今年45岁的四川籍男子应某,2009年5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四川成都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后由于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被暂予监外执行。2009年8月至9月,应某和彭某(已判刑)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由应某将185.85克冰毒从四川带到湖南、上海交由彭某贩卖。由于应某自身吸食毒品,同时也有渠道获取毒品贩卖或免费给“小弟”吸食,渐渐在圈内小有“名气”,并与本市吸毒人员被告人戴某、任某、张某等人相识。应某还搭识了吸毒女周某和未成年女子陈某,2010年5月,应某与陈某在松江租房同居,并为陈某提供毒品吸食。

  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间,应某先后多次卖给任某、戴某冰毒。2011年3月3日下午,戴某又找应某购买毒品时,应某表示身上没货,要去四川购买,要戴先把钱拿过来,还向戴借了一辆车。戴表示同意,并将钱款和车交给应某。出发前,应某告诉周某和陈某要去四川购买毒品,并分别将37.42克、28克冰毒及钱款等物交给二人保管。

  3月5日,应某和任某、张某和老乡刘某从上海开车前往四川。之后,4人轮流驾车从四川将应某所购的12包冰毒运回,并于次日抵达上海。晚上9时许,应某在其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12包白色晶体以及现金、电子秤等物。经鉴定,上述12包白色晶体净重9955.1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8%。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应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0327.4克,戴某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955.13克,刘某、张某、任某参与运输甲基苯丙胺9955.13克,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应某是主犯,而且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判处应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戴某、刘某、张某、任某是从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部分财产。周某、陈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帮助窝藏,其行为均构成窝藏毒品罪,周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予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3年、1年6个月有期徒刑。(通讯员 胡健涛 记者 宋宁华)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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