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抵押房屋向朋友借款 无力还变"租客"拒搬家
以房屋作抵押向朋友借款,后又签订租赁合同,以“租客”身份住在了已经过户给朋友的房子里。日前,男子余某因租房期满后拒绝搬家,被朋友告上法庭。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其搬家腾房,并支付实际占用房屋期间的费用。
2011年年初,余某做生意缺钱,以房屋作抵押向朋友蒋某借款150万元。房屋过户给蒋某后,余某拿到钱。此后,因生意经营失败,余某未能偿还借款,房子也就再没过户回来。这期间,余某因无其他住处,与蒋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2500元,租期为2011年7月1日至12月 31日。居住期间,余某一直没有支付房租,到期后不续租也不搬家。
余某在蒋某催促下书写保证书,承诺于2012年1月15日前将房屋腾空,但到期后未履行。2月上旬,蒋某将余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余某给付2011 年7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租金共17500元,余某立即腾房搬家并返还电卡、水卡、钥匙等物品。庭审中,余某辩称,不同意将房子还给蒋某,自己愿分期将欠款偿还,以换回房子。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现合同期限已经届满,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其应将涉诉房屋腾予原告,并按实际占用房屋的时间向原告支付使用费。被告称想以分期还款方式换回房子,该主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综上一审判决,余某于判决生效后30 日内搬家腾房,向蒋某交付电卡、水卡、钥匙等物品,支付房屋使用费17500元。(渤海早报 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