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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狗咬伤致无法哺乳女儿 犬主被判赔奶粉钱

2012年09月11日 15:2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陈女士被李先生饲养的藏獒咬伤,导致无法哺乳女儿,起诉要求李先生赔偿奶粉钱。近日,顺义法院审结该案,判决李先生赔偿陈女士4700元。

  原告陈女士诉称:今年3月,李先生饲养的藏獒从2米多高的墙内蹿出,将她父亲的腿咬伤。陈女士知道后赶往现场,这只藏獒又从院中蹿出,将她的两腿咬伤。后李先生将二人送到狂犬病医院进行救治。医师嘱托需输液,因陈女士有刚出生两个月的婴儿需吃奶,就没有输液。一周后,医师说她已感染必须输液,且嘱托说输液期间不能给婴儿喂奶。于是陈女士输液7天,其间奶水逐渐减少,且停止输液后,使用各种方法奶水一直就下不来,于是只能给婴儿喂奶粉。

  现李先生在支付1个月的奶粉费用后不再支付。婴儿需喂奶至一岁半,计算14个月,每月1500元,陈女士据此要求李先生赔偿因输液后断奶的哺乳费2.1万元。

  被告李先生辩称,他饲养的狗将陈女士咬伤是事实,但当他得知后立即安排将陈女士送至狂犬病防疫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并注射进口血清用于补充营养。直至陈女士完全康复,均由其全程陪护并交纳相关费用。其已经尽到了全部的照顾及赔偿义务。陈女士在治疗中不遵从医嘱导致感染,也是他出资给陈女士治疗,又按照陈女士要求为她购买了补血生乳药物、猪蹄等营养品,并支出1300元为陈女士的孩子购买奶粉。故不同意支付哺乳费。

  法院经审理:根据陈女士的实际用药和输液情况以及李先生为陈女士购买奶粉和下奶药的事实,陈女士因为此次被狗咬伤,确需购买奶粉以喂养其女,该笔费用属于陈女士的合理损失范围。对陈女士之女的哺乳期,参照相关法律,应当认定自2012年3月起考虑10个月为宜。故对陈女士主张的奶粉费用,法院酌情予以确定。同时,因李先生已经支付了1300元的奶粉费用,法院对该笔费用予以扣除。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陈女士奶粉费4700元。 (张旭)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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