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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建言旅游法草案 称“责任体系有遗漏”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9月14日 10:25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学界建言旅游法草案

  应明确旅游行业地位 完善责任体系

  自《旅游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以来,学界反响热烈。近日,在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研讨会上,记者采访了多位旅游和法律学者,他们从各自研究领域对草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和改进的建议,希望以理性、建设性的态度推动《旅游法》顺利出台。

  应明确旅游行业地位

  南开大学李天元教授认为,在各国旅游法中,对于该国来讲,为什么要发展旅游业,发展旅游业要达到什么目的都有所论述,但在(草案)中似乎并没有提及。“比如说美国的《旅游政策法》中,除了简单地谈了立法背景之后,明确提出这个立法要达到的具体12项目的,涉及经济、社会、国际交流、资源保护、民族融合等。我觉得我国的《旅游法》草案当中似乎对于这方面没有太多考虑。”

  “《农业法》总则中就规定‘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等条款。”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厉新建认为,在《旅游法》中有必要明确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需要突出旅游业在公共外交领域、社会和谐方面、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爱国主义教育、国民素质改善与国民幸福感提升等方面的突出作用。他表示,“在某种程度上,这是制定出台《旅游法》的根本出发点。如果对这些问题认识不清楚、不到位,实际上也会影响到条文的设定。比如,发展旅游对于年轻人成长、核心价值观形成和他们认识社会等方面的作用不明确,显然就不会在法律条文中突出地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年轻人旅游方面的扶持措施。”

  法律条款的设计应有可规则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陈甦提出:法律条款的设计要有可规则性。比如规定了权利,如果权利不能实现,那么相对人或者有关责任人要担责;规定了义务,如果义务没有履行,行为人要担责,只有做到这一点,我们的责任体系才能完整。“草案中规定了旅游者的权利,但是很多是宪法性权利,如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依法平等享用旅游资源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旅游者有方便和及时获取旅游必要信息的权利。那么如果出现问题了怎么根据本法去保护这些权利实现值得商榷。”

  “草案还规定了一些旅游者的义务,但是有一些义务是道德性的。比如第十五条规定,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目的地的社会公共秩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旅游者不尊重怎么办?”陈甦认为解决的一个办法是,如果旅游者不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造成了他自己的损失,旅行社可以相应免责,但应该将经营者的免责条款进行列举。

  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和服务。陈甦认为要求“质价相符”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市场经济的竞争就是质价不相符。质量一样的商品,我的比你的便宜,所以我就优胜了,有的商品价格一样,但是我的质量比你的好,我也优胜。”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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