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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拒性侵杀人获刑4年 权力机关执法状况引争议

2012年09月15日 14:37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面对性侵犯 反抗很危险?

    普通人“被侵权容易、维权难”,“被伤害容易、反抗难”现象频发,追查起原因,某些司法机关以牺牲弱势一方利益换“息事宁人”;判决只注重法律形式上的“合理”而丧失实质正义……诸多权力机关不尽如人意的执法、司法状况,导致在不少领域出现“弱肉强食”的不正常状况

  9月10日,90后少女旋某遭遇性侵犯,防卫中致死他人案在广州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事情发生在去年5月。旋某在“好心大叔”杨某家中遭性侵犯。旋某反抗时用匕首刺倒杨某,后担心遭报复又“补刀”将其杀死。法院认为,持刀反抗是正当防卫,但杨某倒地后已丧失侵害能力,继续捅刺属于假想防卫,构成故意杀人。

  在司法实践中,防卫过当本身是个难以准确判断的法律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法官将少女慌乱之中杀死杨某分为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两个阶段”是否合适。一个刚满18岁的女孩子,毫无“防人之心”,面对一个体力、经验都远胜于己的男人性侵犯时,法律界定其没有冷静判断“杨某倒地后已丧失侵害能力”的“判断”源于何处?

  今年5月25日,东莞市中级法院女大学生遭遇猥亵、杀害一案的判决认为:鉴于被告人敖翔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最终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官称:“考虑到女孩子在遇到侵犯时激烈反抗,才导致被告人杀人,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

  任何人的生命都容不得非法剥夺,任何人都有保护自己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两起案例中,前者“正当防卫演变为假想防卫”以及后者“考虑到女子在遇到侵犯时激烈反抗,才导致被告人杀人……”似乎告诉人们,面对性侵犯,反抗很危险。

  时下,一些女子遭遇强奸、猥亵时真的很无助。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得出一个并不乐观的结论:她们面对侵犯不仅要承受伤害,还要事先学会很多法律知识、医学知识并能准确加以践行,否则要么惨死后还为致害者“提供”了从轻判决的理由,要么是面临牢狱之灾,受到二次伤害。

  我们可以假定杨某倒地后丧失了侵害能力,我们也不否认敖翔有愿意接受惩罚之心,可是当我们回放两起案件中女孩遭受侵犯时的场景:她们面对强悍的男子处于劣势只好以死相拼,前者保卫了自己,后者失去了生命。但当事件走入司法程序后,保卫了自己的得到了四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比碾压小悦悦的司机还重了半年;后者则不仅失去了年轻的生命,还因法官考虑到她“遇到侵犯时激烈反抗,才导致被告人杀人”,让杀人者获得了死缓判决。

  常言道,善和公平乃法上之法。可上述两个判决中,笔者很难感到善和公平。

  近年来,普通人“被侵权容易、维权难”,“被伤害容易、反抗难”的现象频发。比如违法拆迁,房子一夜成瓦砾,但百姓要想讨回公道一年也不算长;再如恶意欠薪,工资一月一月被欠,但农民工想要回来不“上天入地”甚至“全家总动员”还真是没戏……

  诸多此类事件,追查起原因,一些司法机关以牺牲弱势一方利益换“息事宁人”;判决只注重法律形式上的“合理”而不管现实中的强弱失衡,丧失实质正义,让打过官司的普通人产生“告也白告”、“总是普通人吃亏”等消极心理。诸多权力机关不尽如人意的执法、司法状况,最终导致了在不少领域“弱肉强食”的不正常状况。

  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每一个判决决定着整个社会对权利保障的最终水平。法谚有云:“创造可以弘扬正义的判例是每一个好法官的职责。如果你要进行审判,就要了解案情、懂得法律、理解人情世故。”如果在实际的裁判中,法官只会看法律教科书,虽然懂得了很多的法律知识,却把人世间最基本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保护弱小”忘记了,那么即便判决书能够生效,在坊间也无法成为广泛传诵和让人向善的判例,而那道权利保障的防线也就成了一道虚线。(张伟杰)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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