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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员工工资后开溜 服装公司老板获刑1年

2012年09月18日 09:32 来源:今日早报 参与互动(0)

  公司经营发生困难,绍兴一服装公司的张老板拖欠了144名员工的工资,自己却开溜。特别是在有关部门介入后,他还偷偷把公司转到别人名下,但事实上还是由他本人控制。张某以为这样就拿他没办法了,但让他没想到的是,他很快被警方通缉。

  经越城区法院审理,近日法院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张某今年40多岁,经营服装生意多年,早在去年9月27日,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就接到张某所在公司员工投诉,称老板张某已经几天无法联系,公司144名职工工资拖欠未付。

  劳动监察部门向张某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敦促公司发放职工工资。两天后,因为张某仍然处于无法联系状态,职工们四处讨说法,最后由当地政府先行垫付职工工资。2011年11月4日,民警在江西抚州一家酒吧内将张某抓获归案。

  张某说,去年七八月份,因订单出现问题,公司亏损300余万元并出现债务危机,开始他并没有逃避支付职工工资的想法,只是为了逃避经济债务,于是关闭手机,暂时离开绍兴。

  这期间,张某公司被人告上法庭,并且银行账户也被冻结,在此情况下,张某竟于2011年8月10日,与某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书,张某将自己公司的机器设备及日常用品抵押给某公司,为原本没有担保的债权设置了抵押。

  到了去年8月中下旬,张某通过签订虚假股权转让协议书,将服装公司老板变更为黄某,他本人好外出“避避风头”。

  对于张某抵押公司资产及虚假转让股权的行为,张某在法庭上辩称只是普通民事行为,并非为了逃避支付职工工资而转移财产。

  越城区法院近日经过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张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企业经营困难陷入债务危机的情况下,没有采用积极态度处理问题,反而将公司资产抵押他人、将公司股权虚假转让他人、变更法定代理人,逃避支付公司144名职工工资56万余元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通讯员 沈洁瑾 本报记者 陈洋根)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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