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男子盗窃被同事发现 母亲怕儿坐牢掏1万封口费

2012年09月18日 14:08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男子盗窃被同事发现母亲怕儿坐牢掏1万封口费

  陈某偷盗公司物品正巧被同事李某发现,陈某当即决定分赃给李某遭到拒绝。陈某无奈将此事告知自己的父母,希望爸妈帮自己解决问题。

  陈妈妈生怕儿子因此坐牢,掏出一万元钱找到了李某。陈妈妈表示李某只要愿意为儿子保守这个秘密,她愿意支付一万元的“封口费”。

  李某起初很犹豫,但看着陈妈妈拿出的这一打钞票他还是动了心。李某为此给陈妈妈签下了一份“保证书”,保证绝不将陈某偷盗的事情公布出去,更不会报警。

  过了半个月,陈某偷盗的事情还是被查了出来,眼见儿子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陈妈妈便找到李某想要回那一万元封口费。

  可是李某却不愿意掏钱,他称自己按照事先的约定并没有透露陈某偷盗的事情,陈某被抓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既然他履行了自己的承诺,这一万元就应该是合理所得。

  陈妈妈不服,将此事告知警方,希望能要回这笔封口费。

  律师说法:

  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的贾长亮律师说:盗窃本来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无论是谁发现此类事情都应该及时向警方举报,这也是公民的义务。为了一笔可观的封口费,李某昧着良心替陈某保密偷盗的事情本身就是违法的。陈妈妈为了替儿子保密用“封口费”的方式和李某达成保密协议,这种做法也不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他们之间立下的保证书也不属于民事财产纠纷,两人所签保证无效。

  《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李某应当归还陈妈妈所谓的保密费。(记者 张玮)

【编辑:王永吉】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