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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须加付25%补偿金

2012年09月19日 11:23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陕西:用人单位未按时向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须加付25%补偿金

  记者19日从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陕西省境内的用人单位未按时向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的,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足额支付,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根据日前审议通过的《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自10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并自招用之日起1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据了解,按照该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月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向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针对近年来劳资纠纷问题多发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陕西省同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记者 陈晨)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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